运城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议文件

《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

《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说明

 

——2022628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古堆泉域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尽快实现古堆泉复流的目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市水务局牵头,新绛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起草了《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对《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起草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调研时,特别强调要实现包括古堆泉在内的19处岩溶大泉“清水复流”。对此,省、市高度重视古堆泉域水资源管理、保护,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使泉域水资源、水环境得到了基本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受历史、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古堆泉域早已断流且地下水位还在呈现下降态势,保护区内水环境和水生态免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从立法层面管理、保护好古堆泉域水资源显得尤为必要、正当其时。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必行举措。深入推进水生态修复治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赋予了新时代治水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为科学认识水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也为有效解决水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因此,在古堆泉域保护管理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总结经验,查找梳理问题,提出法制规范和机制保障,是贯彻落实总书记新时期治水思路、促进绿色发展的必行举措。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地下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深入推进水资源供给侧改革,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引领,把新时代的治水新理念落实到古堆泉域治水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能力,在更好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中彰显新时代的使命担当。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资源管理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古堆泉域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取水许可审批改革、规划水资源论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有条件通过立法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和制度固化。因此,通过制定《条例》,从立法层面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措施,将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在泉域保护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对推动全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223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法规起草工作组,由董旭光同志担任组长。324日,市人大召开了立法工作协调会,会上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重点。325日,新绛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新绛县人大、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及碧帆、绛通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起草专班,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328日,市水务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325日至45日,起草工作组就泉域及水资源政策、现状进行了学习培训。46日,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初步拟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行政措施等条例编制的大体方案。47日至17日,组织有关专家到古堆泉域保护范围进行实地立法调研。55日,《条例(草案)》起草完成。55日至518日,征求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6家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530日,《条例(草案)》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根据市直各单位的意见和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稿。622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23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主要立法依据,同时参照了《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条例。我们还组织专班认真研学了《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晋中市洪山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运城市古堆泉域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共三十一条,主要突出了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古堆泉域管理、保护范围,确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规范了规划编制协调、取水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水量水质监测等行政行为,严格了有关罚则。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并将古堆泉域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两部分,实行分区分级保护与管理,明确了禁止行为。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在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特别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协调及古堆泉域水资源综合保护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方面作出要求。

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确定了取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水量水质监测、取水工程管理、水污染治理等具体行政行为,规范了对古堆泉域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在古堆泉域保护区范围内损坏监测设施、违规取水、造成水污染及阻挠执行公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职等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说明《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