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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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9625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加强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运城市地处黄河中游,是山西省最大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推进运城市黄河经济带发展,是运城市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全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黄河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总体稳定,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黄河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压力依然过大,水土流失问题突出,入河排污总量偏高,滩地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生态保护刻不容缓,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依法加强管理。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市委“一区五带”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利用并行,切实做好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促进黄河经济带健康良性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对黄河运城段生态环境作出保护决定,非常适时,十分必要。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雅文带领市人大考察组赴宁夏银川、甘肃兰州就黄河生态保护进行考察学习,根据考察情况,常委会将对黄河运城段生态环境作出保护决定列为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同时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今年年初,市人大农工委立即着手开展了有关资料收集和整理,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三次召集市河长制办公室、黄河河务局、三门峡库区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座谈论证,并于4月中旬深入沿黄河八县(市)实地调研。58日,安雅文主任带领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深入部分沿黄河县(市)开展调研,59日,又召开了沿黄河八县(市)和市直12个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情况汇报。之后,农工委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起草完成了《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沿黄河八县(市)及市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运城实际,逐条分析研究,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决定(草案)》。6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77次党组会议研究讨论,报请市委批准同意,6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三、《决定(草案)》参考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一区五带”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借鉴了宁夏银川、甘肃兰州等市的典型做法。

四、《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由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职责四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增强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的责任感。着重阐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加强黄河运城段生态环境保护,既是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关系黄河下游的水资源质量,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把经济建设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实现绿色发展。

第二部分,明确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范围。规定保护范围为运城市的河津、万荣、临猗、永济、芮城、平陆、夏县、垣曲八个县(市)的黄河水域和滩涂,总面746平方公里。对保护区边界自上而下按四部分进行了划分。

第三部分,明确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内容。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对黄河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防洪工程、岸线管理六方面内容进行了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提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明确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职责。提出了市人民政府、沿黄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黄河运城段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严格规划实施。全面落实河长制,强化考核问责。建立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各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