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6 09:16:00 点击数:[6317]
(2016年12月16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按照会议内容,也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工作: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和罢免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和罢免案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听取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对关于撤销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的处理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十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四)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稿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收集情况,确定重点建议,并负责督办;
(十六)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七)讨论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审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意见。
(十八)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执法检查方案、重要专项调研方案、代表视察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十九)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问题、重要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的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传达学习重要会议的精神,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经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确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提供书面材料,并经分管副主任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厅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告主任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开会日期、会议议题,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由办公厅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和对所定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厅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成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办公厅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内容可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下列工作:
(一)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中共运城市委的有关决定、政策和会议精神,并办理其交办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机关工作人员表彰、处分等事宜;
(四)研究办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01年3月7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运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