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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5 09:38:00    点击数:[6372]

(2016年12月15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范围

        1、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4、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6、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后,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7、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8、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0、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二、任免程序

        1、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工作简历、主要表现等书面材料;属于合并、增设机构或者机构名称改变的,还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批准或者决定文件。

        2、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4、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前,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5、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的,提请机关应当作出答复。

        6、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有问题需要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常务委员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7、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8、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先表决免职项,后表决任命项。

        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逐人表决。

        9、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通过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

        10、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和撤职、接受辞职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通过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三、任职期限

        1、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任期至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除外。

        2、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3、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原任职务自行免除。

        4、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5、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免职后,再行离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

        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撤销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5、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6、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7、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8、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9、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附有撤销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10、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提请机关在接到处理文件后,15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不得被提名担任比现任职务高的职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2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