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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09 09:45:00    点击数:[6117]


(2006年10月20日运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制度。在人代会召开一周前,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应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提请人代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条  坚持情况通报制度。市、县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要向本级代表通报一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工作评议情况、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重要制度建设情况等。市、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向代表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财政信息和统计信息以及中央、省出台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半年要向代表通报一次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较大案件的处理情况,有关法律和“两高”出台的重要司法解释等。通报一般采用邮寄公报、简报和相关资料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邮寄给代表本人。

        第三条 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加重大活动制度。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常委会会议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及重大项目听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案件的审理等活动应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参加和旁听。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及时提供代表名单,由会议举办机关提前通知应邀代表。

        第四条 规范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每年举行的人代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是:①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②审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④依法提出议案;⑤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⑥参加大会表决;⑦参加大会的选举等。

        第五条 规范和加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代表议案应按照法定时间、法定人数、法定范围和案由、案据、方案的要求提出。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议案的酝酿、调研和草拟工作,应在大会举行前进行。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大会主席团确定。未被列为议案的议事原案征求代表意见后,可转为建议。市、县、乡(镇)(简称乡)人大及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审议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各有关机关和组织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六条 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代表建议应把握建议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范围,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索、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建议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视察、调研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经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整理研究后,交付“一府两院”分别办理。办理代表建议要做到:建议内容应同领导见面,重点和重要建议分别经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批示后再交付办理;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应同提出建议的代表见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并请领衔代表签署意见反馈卡,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重新办理;建议的办理结果应通过新闻媒体采用不同方式同社会公众见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法定办理期限前10天,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发出督办书,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结并争取代表满意。

        第七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是:①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②参加代表小组活动;③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④应邀列席有关会议;⑤向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⑥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等。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科学划分代表小组,实现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全覆盖,领导干部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作好本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的分组工作。代表小组可以按区域划分,也可以按专业划分,也可以双重编组,也可以将本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编入本级人大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应制定活动计划,健全活动制度,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加强对代表小组组长的培训。

        第八条 视察、调研等活动应以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为主。市、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要定期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视察可采取行业交叉与专业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与分组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可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确定题目调研与自选题目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视察应安排在年末进行,专题调研一般安排在年中进行,视察和调研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周。视察与调研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与调研的实效性,并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打好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视察与调研后的代表意见转交工作,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代表参加视察与调研时,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本人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区域内的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持证就地视察予以联系、安排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可以组织代表跨本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第九条 市、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应以代表为主体。市、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要确定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听取专项报告的内容及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应邀请部分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工作评议的整改情况要听取代表意见,由代表认可。

        第十条 注重优化代表结构。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阶段,要注重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并注意年龄结构、代表方面的优化与合理配置。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有一定比例的上届人大代表。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合理把握职务代表的数量。要重视增加新的代表成分,新阶层和弱势群体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应有相应的代表。

        第十一条 注重代表的学习培训。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对本级人大代表集中进行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关基本知识等。每次人代会前,要结合集中视察,对代表进行会前培训。任期内,要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对不同方面的代表进行不定期的执行代表职务的专题培训。代表活动小组要把学习培训作为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学习材料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寄送的情况通报及为代表订阅的《人民代表报》、《中国人大》、《山西人大》、《运城人大》等。

        第十二条 注重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要通过学习、培训,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参加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培养和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法律、法规的能力,走访选民和反映民意的能力,审议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的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能力,协助“一府两院”推动工作的能力。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为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代表要在本职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职务代表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决策、执行等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企业家代表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但要做强做大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而且要维护职工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奉献社会,为政府排忧解难;其他代表要勇作勤劳致富模范、技术能手、教学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在本职岗位上为当地发展奉献力量。

        第十四条 代表在依法履职上起带头作用。要积极出席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根据日常调查情况,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在表决或选举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使好权力;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人大或政府反映并协助问题的解决。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要严格区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执业活动,不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要完善和改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县(市、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活动。每年6月份、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听取“三联”活动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资金保障要到位。活动经费应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及开展人大代表工作实际需要,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增加到每人每年1200元,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800元。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活动经费由市、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给代表本人。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代表订阅报刊和学习资料、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小组活动等。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的补贴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代表活动的必要服务设施要到位。全市各乡、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活动小组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代表活动室配备电脑并宽带接入。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设立代表接待室,为方便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向代表公布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保证代表与各机关沟通联系的通畅。市、县人大常委会都应建立代表建议“绿色通道”,制发代表建议专用信封,方便代表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人员要到位。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要充实工作力量,努力做好服务代表工作。各乡人大及街道人大机构要尽快配备人大秘书,负责联系服务代表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各乡、街道人大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相关制度,并建立本级和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活动档案。市、县“一府两院”要建立人大联络室,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相关的代表联络工作。“一府两院”的人大联络室也要制定相关服务接待制度,并作好记录建档工作。

        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定期走访代表,听取代表意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也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相关的意见,并为代表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九条 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在运的省人大代表和市直下派的市人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其余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建立。

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和履职通报制度,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审议发言、代表培训、向选举单位述职、参加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代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激励代表积极履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市人大代表每年年末应当向原选举单位写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5-10名省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述职的主要内容是:①代表大会期间的履职情况;②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④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议案、建议的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市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并予以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要以代表履职情况为主要依据,坚持民主推荐、差额提名、好中选优、集体决定的评选原则。每届评选一般为1-2次,在人代会上进行表彰,并将优秀人大代表的评比结果和五年代表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市人大常委会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县、乡人大代表的评优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完善履职请假制度。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的各种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人代会全体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人大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组织活动的部门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由人大常委会通知的涉及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活动,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强化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要求的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一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约谈;两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劝辞。对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言行不端、社会反映不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也将对其进行劝辞。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有关机关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给予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⑦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为代表执行职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新闻单位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开展的各项活动,宣传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运城日报》和运城电视台要设立代表工作专栏、开辟代表之声专题,加大对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单位不得以宣传代表事迹为由向代表收取费用和赞助。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代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努力开创全市人大代表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