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请假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09 09:57:00    点击数:[6933]

(2018年7月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根据《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全程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一般在双月下旬召开。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提前通知会议出(列)席人员,出(列)席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参加上级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市委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三)经市委批准或安排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六)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请假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请假材料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因病请假的应当附有关诊断证明。

        请假获批准后,请假人将相关请假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办公厅汇总后书面抄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请假未获批准的,应当按时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列)席某一次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讲座的,应当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并由会风会纪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届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其他列席人员无故缺席会议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请假获批准后,可委派其他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出(列)席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会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由市纪委监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担任会议会风会纪组,负责对会议出(列)席人员参会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缺席会议人员进行登记,对无故缺席会议的依据会风会纪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出、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