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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09 10:02:00    点击数:[7163]

(2017年2月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西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办理信访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统一受理并承办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的信访事项,承担接待、登记、交办、转办、督查督办、检查指导及信访档案管理工作等。

        主要职责是: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和督促上级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转的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案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大的信访工作;承办其它信访事项。

        第三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一起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市委及市委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上级人大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九)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有关单位已经受理或尚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已经受理或已经转办、交办且尚在办理期限之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不能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同时告知其解决信访事项的合法途径,并认真做好政策教育及疏导劝告工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或接待来访之日起15日内将转办、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统一进行登记,根据批示意见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条 关于制定、修改、解释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来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处理。

        关于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反映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和对本人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

        (一)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件;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三)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四)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所转递的信访人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的信访件。

        第十条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函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函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可以函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员调查了解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对准备。有关单位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及时沟通交流,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发函转办、交办或督查督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答复的,收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发函转办、交办或督查督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要求收函单位派员汇报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可以采取听汇报、调查、协调、协商等方式进行督办,也可以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组织人大代表共同开展督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对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要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认为办理结果不当的,经请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领域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等,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为市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提供信息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汇报一次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情况、责任单位办理情况以及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信访人扰乱人大信访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来信,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家属的宴请和馈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2007年元月25日运城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