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宣传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03 10:07:00 点击数:[8022]
(2017年5月3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的宣传,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法治运城建设,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宣传职责
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宣传,要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批准、实施等工作一同部署、同步实施,突出对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重大课题、重大活动、重大内容的集中宣传,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机构是宣传人大立法工作的主体。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协调媒体,制定具体宣传报道方案。
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宣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供立法背景、拟规范内容等相关说明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反馈材料。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社会媒体及时发布。
三、法规起草修改工作的宣传
在法规起草阶段,要同步策划宣传工作。注重依托主要媒体和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法规的起草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会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共同策划宣传工作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协调《运城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转交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四、法规审议过程的宣传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要加强策划,搭建平台,引导媒体进行深度报道。特别注重筹划引导对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的深度报道。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时,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协调媒体参与法规草案深度报道。
五、法规实施的宣传
要加强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法规获得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供法规正式文本,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等媒体上全文刊发播发。必要时可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提出具体宣传报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地方性法规专题讲座,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协调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六、宣传队伍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机构要明确专人承担地方立法宣传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通过培训、考察等方式,引导媒体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以新闻视角、新闻语言宣传地方性法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机构加强法制宣传。
七、经费
立法宣传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宣传工作需要,会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