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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08 10:21:00    点击数:[14951]

(2017年11月2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持久的风清气正,汇聚起建设大运城的强大力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二条  注重实际效果。要科学制定年度调研、执法检查计划,各类调研、检查要明确主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调研考察,严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实事求是安排调研内容,减少安排性调研,多开展随机调研,力争掌握第一手情况。调研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要向常委会写出可行性调研报告,注重调研成果应用。

        第三条  改进调研方法。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到我市考察调研,应当按照对口陪同原则,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到基层考察调研,可根据工作需要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3人;其他副主任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安排考察调研时,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考察调研时召开现场会、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调研活动尽量集中乘坐中巴车,车队规模一般不得超过2辆,沿途一般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第四条  严明纪律规定。领导干部调研时,地方负责同志一律不到高速路口、机场、辖区边界迎送。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安排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做没有实质意义的展板和沿途粉刷等装饰性布置,不得改变原有工作、生活秩序。调研点不组织列队迎送,不悬挂张贴标语条幅和气球,不插红旗,不铺地毯,不摆放花草,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接见合影。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增强相关人员保密意识,严禁私自将现场图片、活动视频等内容通过微信、微博等传播。

        第五条  强化统筹协调。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方、一个点、一条线路去调研。调研活动方案确定后,由各机构组织实施,办公厅协调配合。

第六条  坚持节约从简。调研期间需要住宿、用餐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并自觉交纳相关费用。住宿房间内不专门配发生活用品和洗漱用品,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调研期间一律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饮酒。


第三章  规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第七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确定具体内容,细化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可邀请熟悉情况、专业对口的代表参加。活动结束后,有关机构要向人事代表工委通报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九条  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人事代表工委提供服务保障。代表小组要健全活动制度,应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和本小组代表的职业构成、专业特点,科学制定本年度小组活动计划。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第十条  代表活动要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提出实策,解决实事。不安排宴请,不接受礼品,不得以代表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与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代表活动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算,不得向基层和个人转嫁。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普通代表身份编入所属选举单位的代表小组,积极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四章  规范会议管理


        第十二条  提高会议效能。坚持务实高效原则,除法定会议外,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办的会议及活动坚决不办。建立并会套开制度,对于时间相近、主题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

        第十三条  规范出席会议(活动)。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机构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活动),由秘书长统筹,报常委会主任批准,由办公厅备案。未经常委会主任批准,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论坛等。各类协会及民间组织机构举办的此类会议活动,领导均不参加。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市人大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对口联系单位业务会议(三类会议),座谈会、交流会、听证会等会议(四类会议),须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向办公厅报备。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常委会主任批准,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确定,参会工作人员数量要从严控制。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机构组织召开的三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与会人员不超过50人,会务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议程。精心设置议题,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议程。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充分安排讨论时间,发言要紧扣主题、紧贴实际,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讲空话、套话。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市人代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建议的会议议程安排确定;市人大常委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建议的会议议程确定;主任会议、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各机构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安排半天。除法定会议的审议发言外,一般会议交流发言原则上每次不超过6人,每人不超过8分钟。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发放。工作会议不安排文艺表演。会议用餐统一安排自助餐,吃家常菜,一律不饮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餐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发放纪念品、礼品。凡可在本机关举行的会议,一律不安排在宾馆、酒店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章  精简会议文件


        第十九条  减少发文数量。加强对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批。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发会议文件或已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不再印发文件。减少层层发文,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翻印、不转发。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原则,严格控制文件发放范围,核定文件印制份数。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公文网络传输和办理。

        第二十条  规范简报种类。市人大常委会只保留1种简报,由办公厅负责编发,主要反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调研考察和重要会议内容。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不以本机构名义编发简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简报应严格控制分送范围,具体由办公厅负责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行文程序。增加文件执法的计划性,加强对发文必要性的审核。拟发文件应明确发文依据、发文范围,严格按照发文程序进行审签。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大发文,不得以机构文件的形式向对口联系单位以外的单位发文。

        第二十二条  倡导朴实文风。起草文稿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思路和措施,增强文稿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报要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严格控制篇幅,提倡“短、实、新”,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简报篇幅一般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

        第二十三条  严格会议材料发放。严格按照会议参会人数和文件发放范围发放文件,科学制定文件印数,避免造成浪费。在人代会期间发放与会议有关的非会议文件材料须经大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发放与会议有关的非会议文件材料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控制文件篇幅。提请会议审议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例清楚,通俗易懂,要侧重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减少一般性论述和工作过程性叙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书面)一般不超过6000字,口头报告不超过3000字,报告初审意见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二十五条  精简人代会简报。市人代会简报结合会议日程和议题确定期数,各代表团刊发简报期数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人代会简报重点刊发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一般性表态、汇报工作类发言一律不发,相同或相近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合并刊发,每期字数不超过2000字。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二十六条  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新闻报道。大会筹备组要科学制定宣传报道方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正面的舆论氛围,全面展示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人大代表履职议政情况,及时发布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报告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新闻报道。根据会议安排,及时准确做好会议的程序性报道。围绕重要议程做好前期策划,加强深度报道,及时发布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规范其他会议新闻报道。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并严格遵守市委有关新闻报道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规范和改进活动报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到基层考察调研可安排随行记者。其他副主任到基层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随行记者,活动内容有价值确需报道的,由随行工作人员或当地媒体记者提供稿件,由办公厅协调联系运城日报、运城广播电视台进行刊播。主任会议成员考察调研活动,运城日报文字稿不超过600字,运城新闻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报道。同一位领导同志一天内的新闻报道不超过2条,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不同活动可作一次性综合报道。多位领导同时或分别参加同一类型的会议和活动,同一时期开展相同内容工作,一般作综合报道。

        第三十条  强化宣传报道统筹协调。要加强人大工作宣传,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地方立法工作宣传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涉及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办公厅直接联系运城日报、运城广播电视台,并对新闻稿件进行把关。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宽新闻渠道,规范发稿秩序和新闻来源,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影响力和社会效果。


第七章  规范公务接待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公务活动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也可以正式通知为准),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或正式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厅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无接待通知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接待标准和要求。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住宿。严禁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利用企业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要求企业为公务接待支付任何费用。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食宿由办公厅协调安排的,用餐安排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确因工作需要,每一批次公务活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接待餐饮严格执行市委相关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同城(主城区)接待不安排住宿,可安排工作用餐(自助餐)。

        第三十三条  切实规范公务出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10人以上出行应使用中巴车,4人以上应使用面包车或商务车,4人以下应使用小轿车,车队规模一般不得超过2辆,沿途一般不得加派车辆随行。公务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八章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规配备车辆。严格按照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和相应标准配置机关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机关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车使用。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实行派车单制度。常委会领导用车,由办公厅协调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并做好登记;机关工作用车必须由用车人员填写派车单,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办公厅负责人审批安排;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由用车人员填写派车单,办公厅负责租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人员外出办公,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完成公务出行任务后,应及时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一律封存。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九章  规范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严格办公用房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腾退。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不得选用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

        第三十九条  加强办公用房统筹管理。自觉服从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划、配置和处置。不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不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定整改超标准办公用房。


第十章  规范培训活动


        第四十条  严格审批程序。常委会应当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批准,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办公厅按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做好协调工作,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四十一条  确保培训质量。各类培训要立足于人大工作实际,兼顾常委会整体工作安排和要求,突出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课程。不得举办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严控经费支出。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第四十三条  严明培训纪律。参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严禁在学习培训期间公款旅游、借机旅游及以学习培训为名的变相旅游。不得在学习培训期内绕道旅游或在学习培训结束后擅自滞留不归,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严禁携带与培训无关的人员同行。


第十一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四十四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及时公布“三公”经费决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规范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十六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报告,由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备案;办理丧葬事宜先口头报告,并于事后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报告办理情况,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备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遵守婚丧事宜宴请人数超过150人须在机关进行公示等规定,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四十八条  机关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办事、节俭办事。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在大街、主要巷道、小区门口搭建彩门、充气门,不准在室外铺设地毯;婚嫁迎送车辆不得超过6辆;办理丧葬事宜,摆放花圈、挽幛、花篮等吊唁物品不得超过15个。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单位和群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三章  规范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规范丧事吊唁。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机关工会名义组织相关人员代表吊唁慰问,送花圈1个,同时区别直系亲属或工作人员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2000元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老干部去世,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吊唁慰问,送花圈1个,并帮助做好事前和善后工作,发放慰问金额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十条  规范住院探视。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住院,可以机关工会名义组织相关人员探视慰问一次,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500元;老干部住院,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探视慰问一次,慰问品(慰问金)500元左右,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规范福利发放。可以工会名义在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向在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向每位工作人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规范老干部慰问。每年机关应组织对老干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为1000元左右。老干部慰问可与在职工作人员慰问同步进行、慰问品(慰问金)同时发放。

        第五十三条  规范值班补助。严格按照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值班、带班人员值班报酬发放范围和标准,对节假日期间值班、带班人员给予补助。按规定的时间等要求,安排休假休息,实行严格报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机关组织的丧事吊唁、住院探视、走访慰问工作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可派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人数和车辆。

        第五十五条  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丧事吊唁、住院探视和福利发放工作所需经费,应从机关工会经费和机关给予工会的补助中支出;对老干部丧事吊唁、住院探视、走访慰问所需经费应从机关公用经费中支出。用于解决本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的福利费,严禁违规发放给个人。机关可将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统筹使用。


第十四章  加强干部自律


        第五十六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五十七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机关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第五十八条  从严请假报备。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和请销假制度,机关干部除参加机关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出差、下乡、休假、学习等,都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详细报告往返时间、外出地点和事由等。

        第五十九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机关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势力妨碍市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制“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努力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六十条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规定,现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和退休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到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任职届满拟连任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准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收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机关党组。

        第六十一条  规范网络言行。机关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章  推动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  突出关键少数。常委会领导、机关党组成员和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维护核心、看齐紧跟,带头尊崇党章、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矩,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狠抓落实,带动机关全体干部在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持久的风清气正上下功夫、见实效,在努力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持久的强劲态势上下功夫、见实效,在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上谋新篇、开新局,为建设大运城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十三条  从严履行主体责任。机关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和机关实施细则作为转作风、改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机关贯彻落实情况做到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早抓小,对违反规定的典型问题要点名通报、公开曝光。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