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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规范出席会议(活动)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08 10:37:00    点击数:[6282]


(2017年5月8日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活动)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活动),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二、市委办通知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席的各类会议(活动),由办公厅报秘书长审签后,按要求通知参加会议(活动)的领导。

        三、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接到出席会议(活动)的电话通知、邀请函、请柬等,需转交办公厅,由办公厅报秘书长审签,呈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具体通知出席会议(活动)的领导。

        四、常委会机关各机构开展的对外活动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厅报秘书长统筹,呈常委会主任批准。

        五、常委会领导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市人大代表必须发挥领导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自己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受其他代表小组邀请参加的,由办公厅报秘书长审签,呈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参加。

        六、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活动)外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自尊自爱,自觉维护人大形象。

        七、机关其他人员的类似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