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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和决定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向宪法宣誓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13 18:57:00    点击数:[4814]

20181026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和决定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向宪法宣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县监委主任辞职和代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或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