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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04 12:17:24    点击数:[9381]


(2020年10月2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指导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有关精神,现就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增强搞好农民合作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工作,强调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农民合作社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创新服务方式,合力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

  二、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安排部署,坚持为民服务、制度创新、市场导向、统筹协调等基本原则,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有效发展。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实现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到2022年,全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注销、经营异常、名存实亡等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社务、财务等公开制度。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其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

  六、要指导农民合作社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建立健全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管护制度。

  七、要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八、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电商+农户”等模式,通过合同价收购、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入、劳务收入等方式,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与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效保障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收益。

  九、要引导农民合作社根据自身的运营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回避风险、控制风险、承担风险的防控机制。鼓励农民合作社从每年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有效应对合作社发生的经营风险。

  十、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鼓励供销合作社、村委会党支部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十一、要立足我市基础条件和资源禀赋,着力打造果品蔬菜、主食糕点等产业集群,促进农业由生产型向市场型转变。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消费终端开展订单农业合作,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二、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推动农业机械、仓储、冷链等生产基础设施共享,有效提高利用率。

  十三、简化农民合作社注销程序,畅通退出机制,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对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的,按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十四、市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在搞好临猗、永济、芮城、盐湖、万荣五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引导以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以特色优势产业为经营范围和吸纳较多贫困户的农民合作社成为示范社。要挖掘培养一批农民合作社发展典型,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用优秀案例引领合作社提质增效。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生产经营能力。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开发专门信贷产品,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扩大险种覆盖面,增强农民合作社应对风险能力。落实税收、用地、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

  十六、完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市、县两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健全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服务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十七、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辅导员并对辅导员提供支持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在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发展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

  十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一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研究处理农民合作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要根据中央、省、市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加强经常性的监督。

  十九、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投身到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中,带头兴办、领办农民合作社,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水平。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汇集、反映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