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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6:40:51    点击数:[3599]

 

(2012年2月9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贯彻实施,从现在开始力争用五年时间把我市创建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加快全市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重要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暴露了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特别是一些领域、环节还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消除这些隐患,确保食品安全,顺应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新期待,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势在必行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为目标,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切实抓好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各项工作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平台,通过各种渠道,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必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食品安全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监督意识,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从根本上构筑起食品安全的监管防线。

(二)理顺体制,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责,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强化监管衔接,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注重依托科技水平,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结合食品安全发展形势与任务,适时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要加强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种植、养殖、屠宰等六个环节的监管。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增加检查密度,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法律威慑力,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

三、努力完善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认真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段监管,相互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办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学法、依法经营,做遵法守法的模范,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作出贡献。有关部门要帮助、指导、协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规章制度,采取安全措施,提升安全标准。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决不能让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要强化行政问责,对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组织创建活动,明确创建目标,强化工作要求,落实创建任务,注重工作创新,扶优与打劣并举,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

(四)保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纳入年度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逐年增长,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四、依法监督,跟踪问效,确保全市人民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市人大常委会要把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对创建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和明察暗访;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人员,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法律程序,严肃处理。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消费者社会监督作用,以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