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议文件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2021630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

                                                              郝秀军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的要求和新修订的《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法工委作为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加强联系、协同配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省条例》,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强化检查指导,不断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备案情况。包括接收市政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方面。

1、接收备案情况。2017年收到15件,其中市政府4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1件;2018年收到10件,其中市政府7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3件;2019年收到20件,2020年收到14件,2021年截至目前收到2件,全部为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和办公室对所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了接收登记。

2、报送备案情况。2019年报送备案2件(《关于运城市“一区五带”产业发展规划的决议》《关于加强黄河运城段生态保护的决定》);2020年报送备案2件(《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21年截至目前报送备案1件(《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的决定》)。

(二)审查情况。包括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和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的审查。

1、主动审查情况。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涉及的内容分送相关委员会共同审查。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在与相关委员会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近年来,主要对《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和《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采取了相应纠正措施。

2、依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开展审查的情况。近年来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都对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贯彻立法法、监督法和《省条例》,不断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加大对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制度,充实工作力量。根据《省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从审查范围、工作流程、职责分工等三个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要求。同时,协调编制部门为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核定科级职数、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了备案审查工作力量。为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同步出台相应制度规范,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设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三)加强检查培训,推动“有件必备”。通过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开展执法检查,全覆盖、交叉式、高频次工作检查,持续跟踪整改落实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检查和指导。每次检查,我们都深入工作一线,认真听取汇报,详细查看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分送、审查、报备等方面的工作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和政府疑似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同时,还通过邀请省人大领导来运指导、派出业务骨干到政府部门授课、报备前沟通、组织县域间互相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深化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本质属性的认识和理解,把好备案审查第一关,督促政府把应报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按规定报备上来。

(四)跟踪督促落实,巩固检查成果。在检查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跟踪监督整改全过程,有效巩固检查成果。针对工作制度不完善、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工作监督不到位、政府规范性文件漏报、未报、报送滞后等问题,我们对每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结果。同时,为确保整改成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规范性文件逐一甄别,对确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政府办集中进行补报,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具体措施。近年来,共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政府72件疑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甄别,补报规范性文件52件。

(五)依法开展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我们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审查关、紧盯纠错环节,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一是抓牢审查环节,实现有备必审。认真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程序违法和采取的行政措施明显不当等情形。近年来,先后对《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运城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等涉及重点领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审查。二是紧盯纠错环节,实现有错必纠。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合法和合理性问题的,及时与制定单位进行沟通,听取情况说明,交换意见看法。2020年,我们会同研究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对《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进行了审查,针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权利、表述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专门召开了反馈会。市政府采纳审查意见并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纠正。今年,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我们对《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重点审查,提出其与上位法抵触和明显不当等具体审查意见。市政府暂停执行相关条款,并将适时修改后重新报备。

三、存在的问题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下,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有件不备的情况大为减少,备而不审和有错未纠的情况明显改观,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对标对表新时代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少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高度、放在应有的位置去谋划和推动;二是工作能力有待提升。部分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存在着对备案审查工作学习不深、理解不透的问题,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审查的重点和方法等方面把握不够准确,审查质量不高,纠错能力不强;三是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虽然都成立了备案审查工作领导组,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人员,但工作人员大多为一人,缺乏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同时还需承担其他工作,工作力量普遍较为薄弱,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偕同相关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省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工作能力,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党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大培训、大调研、大交流、大探索、大督促”活动为契机,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培训,适时举办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培训。同时,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省条例》,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学习交流,提升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指导。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用好用足定期检查、交叉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点面结合,上下联动,不断加大对市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提升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进一步落实报告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的要求和新修订的《省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贯彻执行到位,并在此基础上,将这一制度延伸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到2022年实现全市范围内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报告工作全覆盖。

(五)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和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启动培训会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工作对接,全力配合完成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开通、调试、使用和向下延伸工作,提升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