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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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 2021825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就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81026日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运城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落实主导责任,依法履职,推动繁简分流,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效显著提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一审公诉案件审结5074747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3396015人,案件适用率为85.51%,人数适用率为80.44%。其中,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数适用率分别为84.85%80.05%,位于全省使用率的中上游;2021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数适用率分别为86.82%81.22%,人数适用率达到85%以上的有10个基层院。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率为75.72%,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5.31%,速裁程序适用率为18%。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率为4.84%,低于其他刑事案件上诉率57.36个百分点。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依法适用应用尽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了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一把手”工程来抓,建立了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部门负责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落实落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开始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托派驻公安检察室、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将宣传片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各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滚动播放。三是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对接,及时就量刑建议采纳等问题进行会商,切实提高制度适用质效。建立月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四是强化督促指导。市院领导和业务部门对基层院的适用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定期通报推进,对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基层院,进行面对面督导,查找分析原因、指导补齐短板。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2020年年底比上半年提高了2.27个百分点,今年截至目前,认罪认罚适用率比去年同期提高了3.44个百分点。

(二)坚持法定标准,依法规范适用,突出目标导向效果导向

在坚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的基础上,防止片面追求适用率,注重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将一审服判率作为评价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一是坚持证据标准不降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明标准不降低,不能因为被追诉人有认罪认罚的态度,而动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不能把举证责任的减轻与证明标准的降低划等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可减轻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移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或者罪轻的各类证据的法定责任。二是适用数量不排名。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司法规律,既不提倡为了追求过高适用率,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反对对无正当理由、一再要求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造成量刑失当,影响司法公正。三是量刑建议依法有据。在注重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又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统一司法尺度,减少量刑分歧。根据认罪认罚不同诉讼阶段确定从宽幅度,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尽量提出确定刑建议,稳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减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诉,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一审案结事了。四是着力推动教育转化。根据掌握的事实和同类判例,细致讲解法律政策、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着力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后的不再反悔。五是沟通协作聚合力。充分保障律师有效参与加强与律师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同时,细致研判证据、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阐明量刑建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今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8.35个百分点,法院采纳率由89.87%上升到95.31%。一审服判率由90.1%上升到95.2%

(三)强化监督制约,压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办案廉政风险

对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身利益,量刑建议直接影响最终裁判结果,但也存在廉政风险。两级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检察机关捕诉环节办案质效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办案风险点,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要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办案纪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程序制约。二是案件承办人必须当面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且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进行,对不批捕、不起诉的,要报检察长决定。三是严格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履职、廉洁办案,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业务素能,着力提升办案能力

为了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官能力素质的全新要求,两级检察机关一是把政治、业务建设作为第一要务去抓,多次组织办案人员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专题培训,促进形成新的司法理念,听取专家学者、资深法官解答办案中的疑难问题,用最高检发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办案。二是编撰《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学习活页》,方便检察官及时了解掌握认罪认罚方面的最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政策精神。三是经常性开展交流研讨,发挥庭审观摩以岗代训的优势,提高精准量刑、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官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能力。四是发挥智能化在量刑建议中的辅助作用,在量刑建议智能辅助、同类案件智能推送等方面提供智能支撑。如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借鉴外省对交通肇事罪案件量刑建议智能化量刑的做法,使该类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实现了百分之百。

(五)防范滥用上诉权,破坏契约精神,损害司法权威

对基于非正当理由的上诉,检察机关对上诉理由认真核查,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及时化解认识分歧,将恶意上诉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认定,做到抗是为了不抗,抗一案警示一片的司法效果。对于案件的认罪认罚探索同步录音录像,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透明度,加强政策宣讲力度,减小被告人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加强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不认罚,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为规避检察机关抗诉,在上诉期限届满最后时限内提出技术性上诉,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应对及时抗诉。为此与审判机关做好沟通应对,防范此类情况发生,审判机关制发判决提前送达给被告人,为检察机关应对技术性上诉做好防范,再以抗诉等方式督促纠正,有效抑制“破窗”效应。

三、主要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虽然整体运行顺畅,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落实中也存在以下不足。

(一)衔接配合需再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有的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二)主导作用发挥需再增强。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工作难度大、精力不够,因而不想用、不愿用、不善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差异明显。“谁执法,谁普法”意识不够,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甚至误解时释法说理缺乏耐心,说理不细不透,导致已经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红利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浪费诉讼资源。

(三)办案质效需再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通过技术性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书所作出的承诺而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四、下步打算

为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做实、做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规范适用,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坚持依法适用,实现能用尽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脱贫攻坚等案件中,教育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更好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规范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防止虚假认罪。落实繁简分流,依法建议更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影响性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核把关。针对性加强释法宣传,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三)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在加强协作配合上下功夫,共同推动制度深入适用。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作用,提升制度适用效果。

(四)提升素质能力,提供适用保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量刑建议、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工作目标和业绩导向,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认罪悔罪、教育转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运城市两级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法宣传工作,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希望市人大常委会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帮助解决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忘检察初心,牢记监督使命,为建设平安运城、法治运城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注释: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一是“从宽”是指依法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宽情节的把握可以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二是“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同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一样,都是“可以”从宽,这里的“可以”暗含了从宽的导向性,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三是“从宽”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准确把握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轻罪、重罪,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均能适用。但是可以适用不是必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处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但是对极少数情节恶劣的轻罪案件,也可以不从宽或者从严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如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又比如一些惯犯、累犯,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短刑期出狱后,短时间内又再犯。对此类情形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核要求。既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对已经达到较高适用率的,不搞排名、不分先后。把更多精力用在提升案件质效上。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评价更加注重司法行为是否规范、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到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当事人矛盾是否化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