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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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11028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上

 

 

郝秀军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326,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市城市土地资源趋于紧张,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因机动车停车场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既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很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为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高质量的草案文本,为常委会二审做好准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制定法规草案修改总体工作思路,明确修改方向;二是收集整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西安、许昌等市的停车管理地方性法规,汇编成册;三是组织召开二审协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司法局参加,反馈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了二审前各项准备工作安排,交流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四是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五是赴盐湖区、河津市开展立法调研,座谈并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六是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七是在运城日报、运城新闻网、运城人大网、运城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网站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安排五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步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八是专门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主要从立法技术层面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论证;九是赴太原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和专家围绕《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进行论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把关和指导。根据省人大的意见,结合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923,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已较为成熟。929,五届市委第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草案修改稿。1022,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2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在修改过程中,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优化草案结构,规范文字表述,对草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四条,删减十七条,合并三章为二章,合并七条为二条,修改三百余处,现草案修改稿共五章二十六条。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

原《条例(草案)》名称为《运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为使《条例(草案)》的名称和内容更加相符,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二)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分类

原《条例(草案)》将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都是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在管理上不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建议将机动车停车场的分类修改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三)关于法规条款排列顺序

原《条例(草案)》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中规定了“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要求”等内容;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中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原则”“公共停车场的备案”“收费标准的制定”等内容;第四章“临时停车泊位”中规定了“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动态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内容。这三章内容繁杂,逻辑不够清晰,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前后矛盾、无法衔接。经认真研究,建议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分类,将原《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内容整合到“规划与建设”和“使用与管理”两章中,并按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的先后顺序对条款进行重新排列,使《条例(草案)》更加条理和规范。

(四)关于法规内容

1、增加的条款。在征求意见和调研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提出了“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停车规划,引导停车场建设”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建议增加关于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的条款。同时,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建议增加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等条款。

2、合并的条款。原《条例(草案)》中“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改造停车场”“利用空闲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有关条款都是以提高机动车停车场配置率为目标,内容高度关联。经研究讨论,建议将其整合为一条,并作规范化表述;原《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作出了重复性规定,建议将其整理合并为一条。

3、删除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停车场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无需重复规定。因此,建议删除原《条例(草案)》中“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制定”“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查”“停车场竣工验收”等有关条款。同时,建议删除关于“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特许经营”“住宅区内尚未出售的车位必须出租”等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此外,原《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中,对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接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不向公安机关报送停车场有关信息和擅自停止经营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经调研论证,这些行为可以通过日常检查、督促等管理手段加以规范,本着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建议予以删除。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日期

根据立法工作进度,经与省人大沟通,建议将法规实施时间定为202211日。

市人大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停车收费问题

为充分发挥城市停车资源的效能,《条例(草案)》一方面对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收费制度;另一方面,参考借鉴外地成熟经验,通过收费这一价格杠杆调节机制,引导市民选择步行、共享单车、公共交通工具等多样化出行方式。同时,为了减轻群众驾车出行负担,《条例(草案)》还专门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时长的免费停放时间”“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的免费时间”等规定。

(二)关于经营行为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问题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市民提出“商户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售卖商品,影响公共停车泊位的合理使用”的问题。经调查研究,该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规范。为此,《条例(草案)》专门增加了关于禁止经营行为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条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