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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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6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6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受地下水超采等种种因素影响,古堆泉水量逐渐减少乃至断流,对周边水环境和水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从立法层面建立保护体制机制,对于加强古堆泉水资源的保护,规范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组成人员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为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条例(草案)》修改的总体思路,明确修改方向。二是收集整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太原、晋中等市的地方性法规,汇编成册,以资学习借鉴。三是组织召开二审协调会,与法规起草单位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有序开展《条例(草案)》的第一次修改工作。四是赴新绛县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古堆泉保护现状,听取新绛县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深入倾听与会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五是在运城日报、运城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新绛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六是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论证。七是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论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省人大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127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已较为成熟。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31条。在修改过程中,我们紧密结合古堆泉保护管理实际,以接地气、真管用为导向,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优化法规结构,规范文字表述,精简条款内容,强化保护措施,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删除12条,增加2款,修改130余处,现《条例(草案)》共19条。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

原《条例(草案)》名称为《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古堆泉域大部分在临汾市境内,我市仅占二十分之一。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我市仅就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进行立法,泉域保护立法由临汾市完成。因此,建议将原《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二)关于保护范围

原《条例(草案)》将古堆泉域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两部分,并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行为。经认真研究,建议对照新修订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删除一般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对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区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使《条例(草案)》与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三)关于新增的条款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古堆泉水资源保护实际需要,建议新增部分条款。

1. 进一步明确保护职责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古堆泉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定,以使古堆泉水资源的保护措施能够更好地落地落实。

2. 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

建议参考《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在征求国网运城供电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在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机井,电网企业不得受理用电业扩报装申请”,以加大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力度。

(四)关于删除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古堆泉地下水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且明确了侵占或者损坏地下水监测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阻挠执行公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无需重复规定,因此,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的有关条款。

(五)关于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对接

建议对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对原《条例(草案)》中与省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如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第九条禁止行为等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使《条例(草案)》更好地与省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六)关于条款顺序

原《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是关于取水总量控制、节约用水和取水调整。为优化法规结构,突出逻辑顺序,建议对条款进行重新排列,将节约用水放置在取水总量控制和取水量调整之后,使《条例(草案)》更加条理、规范。

(七)关于施行日期

综合考虑草案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批准的工作时间和法规颁布后的宣传时间,建议将施行日期定于202351日。

市人大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