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研究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28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2年6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省委“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战略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署,报请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古堆泉水资源保护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去年11月正式启动保护立法工作。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深入新绛县对古堆泉保护立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就古堆泉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3月24日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对立法工作进行具体安排。6月24日,农工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后,立即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法律专家、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新绛县人民政府召开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农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古堆泉是运城市汾河流域内最大的岩溶泉,是全省19处岩溶大泉之一,与晋祠泉、兰村泉并称为山西三大千古名泉。近年来,市、县两级政府将古堆泉生态修复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综合谋划,系统推进,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影响,水位下降,泉域断流,周边环境破坏严重。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强调指出,“晋祠、龙池、古堆之泉覆盖广阔,农业更加繁荣,要把这些传统农业文化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开展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立法,制定一部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地方法规,将泉域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尽早实现泉水复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具体表现,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二、对《条例(草案)》的研究意见
1. 立法目的明确,导向清晰。开展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目前古堆泉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着眼古堆泉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水资源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提出解决办法。
2. 立法法律依据充足,符合立法法规定。立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3. 主要内容比较详实,规范事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条例(草案)》共31条,主要规范事项包括保护范围、取水管理、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禁止行为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明确了执法主体、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法规草案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4. 立法过程严谨,程序合法。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董旭光任组长,市水务局牵头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在充分学习考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初稿,召开立法讨论会征求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1. 关于法规的名称问题。古堆泉域面积460平方公里,运城仅占23平方公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市仅就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立法,泉域的保护由临汾市完成。建议将《条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
2. 关于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建议对草案文本中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重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
3. 条例用语应规范表述,实现“法言法语”。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四水四定”明确为“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第二十二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地下水管理条例》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参照和借鉴的行政法规,建议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地下水管理条例》。
5. 对古堆泉的保护范围应设置公开程序规定,建议在第四条增加信息公开公示条款。
6. 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名称,建议条文表述前后一致。
7. 建议增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条款。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