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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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郝秀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0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梯数量与日俱增,使用场景愈加广泛,电梯的安全运行已成为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民生问题。为此,制定我市的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组成人员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为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召开法规二审工作协调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等法规主要起草部门反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审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确定《条例(草案)》修改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重点和方向。二是收集整理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外省市和兄弟市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电梯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以供修改时参考借鉴。三是赴法规实施效果较好的厦门、无锡、常州三市进行立法考察,重点学习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四是书面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司法等15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对重点条款进行认真研讨,形成一致意见。五是深入盐湖、垣曲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住宅小区电梯运行、加装、维保等安全管理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人大代表、企业以及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六是在运城日报、运城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并同步安排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七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八是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开展了听证。九是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论证。十是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论证和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省人大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和反复修改,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沟通对接,形成了草案修改稿。6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已较为成熟。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8章44条。在修改过程中,我们紧密结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为原则,以接地气、真管用为导向,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优化草案结构,调整章节设置,厘清条款顺序,规范文字表述,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度修改。增加了“电梯概念”“宣传教育”“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交付使用”“电梯停用”“维保单位的禁止性行为”“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约谈措施”等条款31条,完善了“电梯制造、使用和维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电梯安全乘用规范”等规定,调整和强化了法律责任,删除了“经营单位责任”等重复上位法、可操作性不强、与安全管理联系不紧密的条款23条,分列1条为2条,先后五易其稿,修改300余处,修改幅度达70%。现《条例(草案)》共8章53条。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草案结构

为突出电梯安全管理这一立法主旨,建议结合实际,对原《条例(草案)》的结构和章节设置进行优化。删除原《条例(草案)》第二章中有关经营的内容,细化完善选型配置的要求,将章名修改为“选型配置与生产”。将“安全评估”条款从第四章“维护保养”调整到第三章“使用管理”。将原《条例(草案)》第四章“维护保养”和第五章“检验、自行检测和安全评估”合并为第四章“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为有效应对电梯事故,专设“应急处置”一章,作为第五章。同时,保留原《条例(草案)》第八章“附则”和其中有关施行日期的规定,删除其他无关内容。

(二)关于电梯概念

原《条例(草案)》仅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没有明确电梯的概念,可能造成规制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参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8-2023)中的电梯类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三)关于宣传教育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条款,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学校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关于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义务进行明确。

(四)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投保

原《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考虑到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方面的特殊性,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五)关于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建议进一步明确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细化完善其应当履行的责任,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更为明确、直接的依据。

(六)关于电梯安全乘用规范

为完善电梯安全乘用方面的规范,建议在原《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增加“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的禁止性行为,补充完善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乘用电梯的规定。同时,建议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针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社会热点,增加“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规定。

(七)关于交付使用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电梯的交付使用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相关责任主体可能因交付使用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建议《条例(草案)》明确交付使用的概念,规定“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同时规定,“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电梯安全”。

(八)关于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社会热点、民生焦点,也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动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明确工作路径,建议将原《条例(草案)》规定的“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同时增加一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九)关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市大批电梯即将进入老旧期,可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所需费用如何解决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关于维护保养单位的禁止性行为

现有法律、法规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具体,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较多,直接影响维保质量。建议明确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等四种行为。

(十一)关于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原《条例(草案)》仅对应急救援抵达时限作出要求,未对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作出全面规定。建议《条例(草案)》专设“应急处置”一章,增加“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运用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应急演练”等具体规定。

(十二)关于约谈措施

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情形,建议借鉴无锡经验,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增加“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的规定。

(十三)关于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

为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模式,强化智慧监管,建议在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动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十四)关于法律责任

原《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够科学合理。为更好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体现法规的执行刚性,建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和兄弟市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调整和强化,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听证情况

针对维护保养单位违规转包、分包维保业务,造成维保质量难以保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我们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第三十条作出明确规定,维保单位不得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并在第四十九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行政处罚法“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的规定,我们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梯制造、安装、维保、检验、检测、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开展了听证,形成一致意见。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日期

根据立法工作进度,经与省人大沟通,将法规实施时间定为2024年9月1日。

市人大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