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0月30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任兴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电梯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与时俱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制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及中央有关要求,保障电梯安全法制体系统一性的需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的意见》,对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照上位法及国家监管规定,制订条例,既是严格遵循上位法,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的需要。
(二)制订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的需要。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电梯保有量迅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市电梯总量1.57万台,且年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15%以上。在电梯高保有量和高增长率情况下,安全形势严峻,监管责任重大。同时,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环节新技术、新情况不断涌现,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制订条例,是我市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防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制订条例是巩固改革创新成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市在强化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意识,发挥企业诚信自律、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我市电梯安全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制订条例,是将行政效能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提升,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
2023年4月起,财经委就《条例(草案)》的制订工作多次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对接。我们坚持人大立法主导地位,按照法定程序,精心组织开展一审前的各项工作。一是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在年初市人代会结束后,财经委反复征求市人大法制委意见,共同听取有关部门《条例(草案)》制订工作进展情况,对制订工作推进计划及时间节点提出明确要求,确定了密切配合、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为了使立法充分体现“民声”,6月起,我们先后征求了财经委委员、部分代表、财经专家对《条例(草案)》制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了中心城区部分小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意见反馈,修改完善。7月2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志孝带领下,组织召开《条例(草案)》初审会,认真梳理、分析、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法律表述、法律依据、法律内容等17条具体意见。10月1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廉广锋带领下,赴运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山西国澳崇基电梯有限公司、美林山小区等地实地调研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保、检验、使用情况,听取相关部门及企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通过调研座谈走访,征集电梯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的意见建议,推动《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和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制订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关于电梯广告收益和电梯维护、保养、更新等费用的法律责任问题。住宅小区电梯产权状况较为复杂,相关纠纷也较多。征求意见中,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有两点:一是电梯使用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二是群众可以监督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条例(草案)》第三章有关条款应当考虑群众意见,重视电梯维护、保养、更新收费难等现实问题。
(二)关于委托第三方实施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问题。《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了重点范围。但由于全市电梯保有量较大,且数量逐年增加,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面临人手不足、检查覆盖面不广等现实困扰,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专家深度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通报,能够有效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专业化水平。同时,第三方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直接影响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及电梯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建议在第五章相关条款明确行政监管部门对第三方资质的监管职责,确保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质量。
(三)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问题。《条例(草案)》仅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了概要规定。考虑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土建,但其建设单位的确定和责任落实、土建工程建设要求、监管、质量评估、防沉降、消防等方面较新建住宅电梯的安装有所差异,且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内容细化和责任明确。
(四)关于配套制度与工作机制构建。建议围绕核心条款、难点问题,市政府进一步研究相关配套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条例的有效落实。特别需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制度建设:一是电梯制造单位、建设单位、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不同主体相关责任规定的配套制度;二是加强维保单位资质审查、维保质量考核及规范化监管的配套制度;三是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四是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账户列支相关费用的相关配套制度;五是电梯按需维护保养的具体办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