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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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

   

 

——2023年10月30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刁海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运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截至2022年底,运城市电梯数量15700台,且每年保持15%的增长速度。全市取得安装维保资质的企业34家,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电梯维保的企业多达60余家,从事电梯安装业务的企业超过百家。电梯的安装、保养、维修、改造、更新、使用涉及到开发商、业主、物业、社区、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乘客等相关的利益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已施行9年以上,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新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晋中、吕梁、大同等地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地方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成效显著。因此,我市出台《条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法规起草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工作,历时3个月起草了《条例(草案)》。先后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征求意见,收集反馈意见86条,结合意见反馈情况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最终稿。8月2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4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44条。包含总则、生产和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自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1-6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使用范围、种类及政府职责等。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7-11条),明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单位等各方责任,构建电梯安全责任体系。从源头把关,明确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与销售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12-24条),重点落实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及其管理职责。

第四章“维护保养”(25-28条),要求维保单位须取得相应的许可,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规则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确定维保单位的义务,依法备案,明晰特殊电梯的维保要求。

第五章“检验、自行检测和安全评估”(29-31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职责、义务,及时报告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隐患。对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进行了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32-34条),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35-41条),明确对各责任主体未依法履责的处罚规则。

第八章“附则”(42-44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含义、自行检测含义,确定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