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郝秀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0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受到群众青睐,逐渐成为我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逆行、不戴头盔、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问题日渐凸显,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加强电动车的管理迫在眉睫。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管理难度大,治理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电动车的管理,对其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等重要环节作出完整制度设计,以建立协同共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为改善交通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为做好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与一审专委监察司法委员会进行对接,详细了解法规起草和一审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和有关建议。二是召开法规二审工作协调会,与法规起草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协调联系机制,研究确定总体修改思路,明确修改方向。三是收集整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消防法等32部法律、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汇编成册,供修改参考。四是组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重点听取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五是开展立法调研。赴盐湖区、垣曲县实地察看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六是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赴福建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考察。七是在运城日报、运城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并同步安排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八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九是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十是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论证和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先后收到100余条意见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会同交警支队,开展了“小分队式”调研,深入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互联网租赁企业、保险公司、老旧小区,详细了解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细节,实地察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集中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并与有关企业、社区、物管会的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充分交流,掌握一线情况,为《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动向,研究新出台的上海、浙江宁波、我省阳泉等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学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集中讨论和反复修改,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沟通对接,形成了草案修改稿。6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已较为成熟。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7章43条。我们紧密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管理重点,制定行为规范,细化补充上位法,运用立法技术,厘清条款顺序,规范文字表述,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有效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总体修改思路是切小题目,将适用范围从“电动车”调整为“电动自行车”,删去原《条例(草案)》中有关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内容。同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增加“免费登记”“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对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的处罚”等规定,完善“驾驶人资格”“通行”“停放、充电”“过渡期管理”等规定,形成以“道路通行安全”“停放、充电安全”为主、以“生产、销售”为辅的法规体系结构。共删减9条,增加6条,修改300余处。现《条例(草案)》共7章40条。
二、关于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修改法规名称
原《条例(草案)》名称为《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适用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根据规定,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等均属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议按照省人大的指导意见,结合兄弟市的经验教训,从“小切口”出发,将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电动自行车,法规草案名称相应修改为《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同时,对原《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作删除处理。
(二)增加免费登记和便民措施
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建议借鉴我省晋中、晋城等地经验,对登记管理事项进行完善,增加“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的规定。同时,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推动电动自行车登记全覆盖。
(三)完善过渡期管理规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五年,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实践中,多地出现过渡期届满后再次延长的情况。为保障法规的稳定性,兼顾灵活性,建议借鉴我省阳泉等地做法,将“过渡期管理”修改为“限期退出”,删去“五年过渡期”的规定。同时规定,“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完善驾驶资格设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驾驶人虽然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可能存在受身体条件所限不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情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原《条例(草案)》对驾驶资格的设定不够科学合理。建议结合实际,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驾驶资格设定进行完善,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五)完善通行规定
上道路行驶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通行安全。建议在通行规定中,增加“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等条款。同时,建议删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按照规定车道通行”等重复性规定。
(六)完善快递、外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年来,以电动自行车为重要交通工具的快递、外卖行业快速发展,且交通事故多发。建议借鉴我省长治等地经验,完善快递、外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加其应当“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文明配送”的具体规定。
(七)增加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的职责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是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政府层面,首先要制定规划,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留出空间,打好基础。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新建住宅小区是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道路改(扩)建由城市管理局管理,新建道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等。因此,建议借鉴浙江、湖北宜昌等地经验,增加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纳入住宅小区和单位建设规划”,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
(八)增加公寓等场所管理责任的规定
调研中发现,公寓存在人员密集且充电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基层治理的难点。为此,建议借鉴浙江宁波等地经验,增加“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规定。
(九)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有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建议结合实际,增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充满自动断电等安全充电功能”“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等规定。同时,建议细化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具体规定。如,“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等。
(十)增加对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的处罚
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可能产生严重的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隐患。为加强源头管理,建议借鉴上海、海南、我省临汾等地做法,增加“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十一)删除重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原《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大量重复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有的责任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建议作删除处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明确超标电动车的管理依据
我市目前存在着大量超标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管理无依据、治理难度大、安全隐患突出。针对这个问题,借鉴黑龙江、福建宁德、浙江宁波等地经验,作出专门规定,这些超标车辆参照本条例有关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实行限期退出,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依据。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日期
根据立法工作进度,经与省人大沟通,将法规实施时间定为2024年11月1日。
市人大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