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0月30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卫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委工作要求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本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部署,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我市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运城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和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调研情况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一、立法调研情况
近年来,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已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趋势,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便捷出行,依法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要求,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玉林多次听取市交警部门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汇报,明确提出要坚持实事求是、以立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为深度了解当前农村地区电动车管理情况,2023年5月9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入万荣县进行调研,在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察看基层交通管理执法站(点)以及电动车车牌登记点的基础上,召开了有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社区)群众代表、物业管理人员、社区负责人以及司法行政负责人、部分一线交警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之后,又深入到市交警部门详实了解《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重点听取了盐湖区东城办、北城办、南城办部分群众代表的意见,征求了盐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意见,同时还听取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法治原则以及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7月19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再次召开电动车管理立法座谈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先后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和相关法律释解,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顾问,盐湖区禹香苑、金海湾社区负责人,盐湖区御景华庭、怡海名苑、金海湾物业负责人,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安邑村、埝尾头村村民以及盐湖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以及《条例(草案)》中有关违规罚款、电动车充电桩建设等群众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10月12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入到盐湖区禹都花园社区实地察看了电动车车棚及充电桩,与禹都花园、禹香苑两个小区的群众代表、物业管理负责人、东城街道、社区负责人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对充电桩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意见建议。与此同时,组织16名委员、代表开展问卷调查。问卷情况表明,电动车登记工作还有差距,55%的小区电动车车棚不能满足群众需求,25%的小区没有充电设施,42%的小区还有乱拉飞线充电现象。在整个调研中,先后有136名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直接参加了调研工作,调研面覆盖盐湖区、永济市、万荣县、稷山县、新绛县、闻喜县6个县(市、区)30个小区、村委会。
在立法调研中,广大人民群众认为,随着电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之有关电动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依法规范和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十分必要、尤为迫切。据了解,我市农村地区电动车拥有量已达25万辆之多,运城中心城区现已拥有电动自行车8万辆;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2000多起,死亡270人,伤2000多人,占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三分之一。上述情况充分表明,尽快制定出台我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依法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事关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便捷出行,事关道路交通秩序畅通和事故预防。
调研中,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市人民政府认真起草《条例(草案)》,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人民政府及公安交警部门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加强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基层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人民群众有目共睹。但在一些区域、一些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工作还存在短板。通过地方立法、以法治方式进一步细化落实法律责任尤为必要,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十分重要。
在调研中,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在中心城区电动车停车棚、充电桩不足,特别是在老旧小区严重不足,应加强这方面的规划与建设;在农村地区,电动车载人上路现象普遍存在,应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出行安全管理。这些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都应该通过立法促进解决,也是这次立法的重中之重。
在调研中,我委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并提出相关落实举措。同时,围绕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心城区电动车停车难、充电不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有效保障中心城区电动车停车场地规划建设以及安全充电、电源配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使《条例(草案)》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调研中,针对人民群众十分关注、部分人大代表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加强农村电动车安全管理、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罚款问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公安交警部门转达了避免过度罚款、以批评教育为主、人性化执法以及加强农村电动车安全管理等意见建议,力求《条例(草案)》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彰显以立法促善治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二、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结合立法调研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9日,对草案进行了集体研究审议。
(一)指导思想明确,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充分。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农村地区电动三轮车已成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依法加强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落实落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减少事故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和有关方面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近年来,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和规范这方面工作,广大人民群众佩戴头盔骑行、积极参与电动车管理登记、有序停放、安全充电,这些都为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加强电动车立法,时机成熟,条件成熟。
(二)立法依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草案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草案内容及表述均有法可依,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符合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
(三)内容详实,结构严谨得体。草案内容共七章四十三条,内容包括了立法的目的依据、调整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通行管理、禁止行为、停放管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等,具备法定要件。
(四)论证较为充分。市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立法起草工作,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建议,而且公开征求意见、开展深度论证,促进草案不断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23年9月4日认真讨论,原则通过。之后,有关方面又认真进行了修改,现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的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以使《条例(草案)》更加简洁。二是建议对第五条内容进行规范表述,细化明确法律职责。三是简化第七条内容。四是法规追责不能以罚款为主,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没有明晰初次、轻微违法情形以及如何处罚,没有体现出批评教育等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内容。五是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动车停车场地规划、建设以及完善安全充电设施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六是建议专门条款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地区电动车管理,明晰具体要求,使驾驶者、乘坐者均明确其法律责任,也使执法更有可操作性。七是建议进一步明确电动车所有者、使用者负有安全充电责任。八是建议进一步规范表述法规条款内容,明晰法律逻辑,促进法规体系更加严谨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