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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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

说      明

 

——2023年10月30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刁海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健全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助推文明城市创建,有效遏制电动车事故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市委丁小强书记对全市电动车管理立法的批示精神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今年4月市政府成立了《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条例起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电动车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主要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的电动车总量达96万余辆(其中二轮车辆68万余辆、三轮车辆26万余辆、四轮车辆2万余辆),且以每年约3万辆的速度增长。电动车不戴头盔行驶、三轮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乱象日益突出,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据统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一般交通事故3178起,占近三年以来事故总数的31.2%;死亡368人,占近三年以来死亡人数的29.25%;伤3699人,占近三年以来受伤人数的32.65%。面对严峻的交通形势,公安交管部门认真履责,加强对电动车的劝导管理,但对不戴头盔、三轮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处罚无法律依据,执法面临困境。因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为电动车及相关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本条例是政府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予以清晰的界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执行新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8年1月1日实施),已经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国家目前也正在出台低速四轮电动车(俗称老年代步车)技术标准,但是标准出台前现存的大量三轮、四轮电动车同样也需要管理,因为没有明晰的具体依据,造成难以管理。本条例的制定,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电动车监督管理职责,细化落实法定责任,确保上下有效衔接,建立长效监管体系机制,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保障。

二、《条例(草案)》编制过程

(一)第一阶段:2023年4月,组织立法前法律法规学习、调研考察,成立法规起草组;召开讨论会,起草条例。起草组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总结2020年《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运行情况,查阅资料和相邻地市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召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召开立法讨论会,初步完成条例起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3年5月,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同时,通过网络向社会征询意见后,完成《条例(草案)》初次修改。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就《条例(草案)》立法工作进行广泛调研,先后多次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社区、物业、农村村委会负责人等参加,针对草案部门管理职责、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登记上牌管理制度、现有超标车辆过渡期制度、电动车通行规则、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奠定了基础。起草组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同时,以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向20多家单位和相关行业广泛征求了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采纳,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也对互联网电动车租赁企业配备的充电设施建设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为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利用运城日报、运城广播、山西运城交警公众号网络平台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意见征询,收集意见,据此完成条例初次修改。

(三)第三阶段:2023年6月至7月上旬,完成再次修改。《条例(草案)》初次修改完成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再次进行调研。起草组就《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再次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群众代表以及销售、物业、租赁企业代表的意见,完成《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工作。

(四)第四阶段:2023年7月合法性审核。由市司法局依法定要求,认真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第五阶段:2023年8月,根据市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起草组组织10余名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研究,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法规案。2023年9月4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管理、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回收”,主要从销售管理、质量标准、禁止改装、拼装、加装、回收更换等各个方面规范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主要从登记管理、过渡期管理、转移、注销登记、号牌监制等各个方面规范了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通行管理”,主要从驾驶资格、佩戴安全头盔、三轮车禁止载人、通行规定、禁止行为、载人载物、道路限制等方面对电动车上路通行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主要从道路建设规划、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停放管理、相关单位职责等方面对电动车停放、充电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相关登记、通行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说明《条例》的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