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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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研究意见的报告

 

——2018511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生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84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涑水河是运城的“母亲河”,为黄河一级支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为落实市委提出的“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和“一区五带”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为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法制保障,根据《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从去年9月份开始启动该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安雅文主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工作启动之初,就要求我们提前介入,争取主动,掌握情况,做好基础工作。2017913日至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伟建带领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市水务局等单位负责人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深入涑水河沿河6县(市、区),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对涑水河流域的确权划界、工程建设、河道污染及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调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了专题汇报。10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运人党函〔201714号文将调研情况向市委作了请示报告,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市委书记刘志宏113日作了专门批示,批准同意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118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批文和立法调研报告转达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20183月底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立法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加强与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联系,三次听取市水务局的工作汇报,积极督促,及时了解掌握《条例(草案)》的起草进展情况。20184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经过讨论,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428日,我委立即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以及市水务局、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农委、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研究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都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从我们运城的实际出发,就是要像国家保护“三江源”那样,保护和修复好运城的母亲河。去年市委提出了建设“一区五带”战略部署,涑水河流域作为一条重要的经济带,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人口密集区、粮果主产区,围绕涑水河经济带建设,流域内产业发展规划、生态修复保护、河道岸线利用、污水收集处理等,都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为涑水河全面有效的修复和管理保护提供法制保障。为此,制定和出台该《条例》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二、对《条例(草案)》的研究意见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从总体上讲比较全面,既有新的时代要求,也有对以往经验的总结;从广度上讲涉及到涑水河全流域的开发、利用和建设活动;从空间上讲基本上涵盖了生态系统的方方面面及其与此相联系的自然和人类行为。同时,从依据和规范方面涉及到现行的水利、林业、国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涑水河流域6县(市、区)乃至全市必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搞好这部地方立法意义重大、作用重大、责任重大。通过认真调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我们认为:

(一)《条例(草案)》立法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立法依据主要为《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20172030年)》,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例(草案)》条文表述均有法可依,符合依法立法的原则规定。

(二)《条例(草案)》的程序合法,研究论证较为充分。根据市人大党组《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调研的情况报告和立法建议》(运人党函〔201714号)文件精神,市水务局201712月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领导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20181月起草小组邀请法学专家就草案的基本框架内容、生态修复与保护原则、措施手段、政策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对论证意见进行整理研究,于20182月底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办39日对沿河6县(市、区)政府办、市直水务、住建、环保、国土、农委、林业、规划等单位及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和建议61条,经过分析研判,采纳意见19条,使《条例(草案)》框架更合理、章节更完善、内容更充实。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2018427日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之后,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情况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均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将《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为《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使《条例(草案)》的名称更为准确规范;

二是建议进一步梳理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具体问题立法,立法解决具体问题,进一步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修改。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应当对应或体现在法规的具体条款里。建议删去没有或者不能体现的原则性表述;

四是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规划》的条款,体现“统一规划”原则,强化规划在修复和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目标的条款,提出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工作目标,最终实现涑水河清水复流;

六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对直接进入流域水系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应当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直接进入河道”表述中的“垃圾”二字删去,增加“任何垃圾不准倒入河道”表述;

七是建议《条例(草案)》中多处表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到具体部门;

八是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在流域内禁止、限制产业发展的目录”等有关条款内容;

九是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的“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的表述内容,增加污染物浓度控制管理,实现双总量控制并逐年下降的条款内容;

十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的表述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或征收征用流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

十一是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控制农膜过量使用的条款内容,因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膜用量比较大,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十二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的“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实行资金专账管理”修改为“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实行资金专户管理”;

十三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修改为“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四是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流域内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应该组织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对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修改为“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定期对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以上研究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