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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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18511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卫再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加强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亟需制定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涑水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干流全200.55里,发源于绛县陈村峪,流经我市绛县、闻喜、夏县、盐湖、临猗、永济等6县(市、区),于永济市韩阳镇长旺村附近汇入黄河。流域总面积577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41%,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存在河水断流,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河道岸域遭受侵占,干流沿线污染严重等诸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是综合性、体制性和跨区域的问题。

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治理工作,把涑水河治理作为全市一项重点工作,持续开展了流域综合整治,在河道整修、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流域生态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生态修复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为从根本上解决涑水河流域生态问题, 201511月,根据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市启动了《山西省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2017-2030年)》的编制工作,20178月,省政府以晋政办发〔201795号文件批准了该规划,为我市开展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工作要求和建设“一区五带”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发展、转型发展,按照批准规划实现对涑水河流域生态全面有效的修复和管理保护,有必要制定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调研的情况报告和立法建议》(运人党函〔201714号)精神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意见,市水务局于201712月成立了《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领导组,以加强对《条例(草案)》起草的组织领导。同时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阶段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条例(草案)》立法起草组成立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了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征询了相关部门与流域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初步确立了《条例(草案)》立法框架结构。

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机构多次听取起草组对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条例(草案)》的逻辑结构、用语表述、职责划分、法律责任等方面从立法技术规范上提出了许多完善改进意见和建议。之后,20181月起草组又三次召集有关人员和邀请省水利厅、法律院校法学专家就《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内容、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原则、基本措施手段、部门协调运行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于20182月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39日,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沿河6县(市、区)政府、市直水务、住建、环保、国土、农委、林业、规划等单位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共征集回意见和建议61条。对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实际,逐条分析研究,共采纳意见19条,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4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参考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参考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保护、河道管理保护、水土保持、森林湿地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管理保护、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二是依据《山西省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2017-2030年)》所确立的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修复目标和主要任务;三是参照借鉴了新疆、贵州、青海、陕西等省份的良好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流域生态管理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规定了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

《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对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负责”,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明确规定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原则

在流域内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不能简单运用一个模式,也不能各行其是,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多策并举。因此,《条例(草案)》在第三条确立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并在《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政策

为了使流域内已建成地表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限制地下水开采,《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保证河流生态基流,恢复流域生态功能”,按照用水原则,“充分使用地表水,增加使用再生水,用足用好外调水,严格控制和有效保护地下水,促进流域生态自然修复,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修复用水需求”。同时,在第十二条中,对地下水超采治理进行了重点规定。

(四)确定了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流域生态重点区域的修复和保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划定涑水河源以及紫家峪、沙渠河、姚暹渠、湾湾河等主要支流和泉源保护区,采取科学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在保护区的重点区域,禁止开展与生态修复和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有计划地关停影响或破坏水环境的厂矿企业,促进生态的自然修复”。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对禁止采矿区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五)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规定

为了制止非法侵占河湖管理保护区域进行生产建设的行为,确保河湖行洪输水安全,《条例(草案)》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施河道岸线分功能管理,并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时逐级落实河道管理权限和生态保护责任”,“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滥采或者从事影响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六)强化了流域水污染治理措施

为了彻底解决涑水河水质污染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流域水污染治理,要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及限排方案,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点源控制、面源治理、再生水回用、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措施,实现污水回用全覆盖,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监测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建立了目标任务完成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实处,《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目标任务完成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在第四十条规定“流域内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对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执法监督检查”。

(八)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体现执行条例规定的法律性和严肃性,《条例(草案)》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对违反条例有关情况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