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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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批准撤销李刚孝职务的议案及说明

——2017314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文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提请

批准撤销:

李刚孝的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经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李刚孝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并于2017110日作出运纪(20171号处分决定,给予李刚孝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款131726.11元上缴财政,同时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李刚孝行政撤职处分(副处级降为科员),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26日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决定,撤销李刚孝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222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李刚孝的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副处级降为科员)。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