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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批准撤销李刚孝职务的议案及说明
——2017年3月14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文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提请
批准撤销:
李刚孝的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经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李刚孝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并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运纪(2017)1号处分决定,给予李刚孝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款131726.11元上缴财政,同时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李刚孝行政撤职处分(副处级降为科员),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决定,撤销李刚孝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李刚孝的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副处级降为科员)。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