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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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759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53日,主任会议研究对2006102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改,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对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若干规定修改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势在必行。我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规定,对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代表工作依法有序地规范运行。但原规定时10多年,期间,《代表法》已20098月、201010月和20158月进行了三次修正。山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也于201511月进行了修正。我市原规定的一些条文已不能完全适应代表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现实需求。

二、此次修订(草案)增加的主要内容

1、为规范和加强代表小组活动,根据《代法》“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在原规定中增加科学划分代表小组的有关要求。修改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科学划分代表小组,实现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全覆盖,领导干部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作好本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的分组工作。代表小组可以按区域划分,也可以按专业划分,也可以双重编组,也可以将本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编入本级人大代表小组。 

2为优化代表结构,确保代表素质,根据中办发〔201565号《关于认真做好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对人大代表人选作出规定。修改为:注重优化代表结构。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阶段,要注重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并注意年龄结构、代表方面的优化与合理配置。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原规定中增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修改为: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4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在原规定中增加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县(市、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三联”活动内容。修改为:要完善和改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县(市、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活动。每年6月份、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听取“三联”活动情况汇报。

5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的“加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保障”的规定,增加此项内容。修改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激励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参照晋人人发〔20171号《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的通知》,在原规定中增加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工作。修改为: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和履职通报制度,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审议发言、代表培训、向选举单位述职、参加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代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激励代表积极履职。

7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原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市人大代表每年年末应当向原选举单位写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510名省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述职的主要内容是:①代表大会期间的履职情况;②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④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议案、建议的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市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

8为了激励代表依法履职,根据《地方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工作。修改为:每届评选一般12在人代会上进行表彰,并将优秀人大代表的评比结果和五年代表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市人大常委会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9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代表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增加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请假规定。修改为:完善履职请假制度。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的各种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人代会全体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人大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组织活动的部门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由人大常委会通知的涉及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活动,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假。

10根据《代表法》代表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有关规定,增加建立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有关内容。修改为:建立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强化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要求的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一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约谈;两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劝辞。对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言行不端、社会反映不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也将对其进行劝辞。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有关机关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给予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1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规定,在原规定中增加罢免的有关内容。修改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12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原规定中增加了代表资格终止的内容。修改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⑦丧失行为能力的。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后的《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一并印发给大家,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