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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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的说明

——  2017717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赵振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修改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2012815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专题询问活动起到了重  要作用2016531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原有《办法》许多条款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换届以来,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依法有序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并且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工作作2017的专题询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将《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市人大常2017工作要点,作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监督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拟在原第一条中的法规依据中增加《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二)根据省人大法规精神和《办法》运行以来的经验总结,为了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性,拟将原第四条中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修改为“依法有序、公开透明、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并明确将专题询问工作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

(三)根据省人大法规要求,拟在原第五条中增加“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明确要求,并对工作分工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四)根据省人大法规要求,拟对原第六条中专题询问议题的产生范围、确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议题的产生范围增加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议题的确定明确为机构提出、办公厅汇总并征求意见、主任会议确定。

(五)为了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拟对原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进一步完善,对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六)为了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工作的深度,依法依规对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实情,确保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效性,拟对原第八条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调研组组成人员、调研报告的起草转送以及询问提纲的产生程序和转送程序等。

(七)为了进一步理顺操作程序,拟将原第七条第二款内容调整到第八条之后,单独成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报告的报送、分送和拟询问问题的收集汇总进行规定,并明确规定询问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八)根据省人大法规要求,拟对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关于“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的答复程序进行修改,明确在经主持人同意后五日内答复询问人并抄送承办机构。

(九)根据省人大法规要求,应当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故不再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因此拟将原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删除。

(十)根据市人大法规要求,对原第十五条关于专题询问的跟踪监督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十一)为了加强专题询问工作的新闻宣传,拟在原第十六条前增加一条,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十二)拟将《办法》名称变更为《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以上说明和《办法》(修改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