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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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鱼军波等同志免职的议案及说明

——20181128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文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提名

免去:

鱼军波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董大有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田青春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旭民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薛强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此次免去职务的五名同志中,董大有因已退休需免去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田青春、王旭民因已退休需免去审判员职务;薛强因已辞去公职需免去审判员职务。

鱼军波因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国家法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20181011日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20181025日批准,决定给予鱼军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款10万元上交市财政,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建议市人大免去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会议20181011日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20181025日批准,决定给予鱼军波撤职处分,收缴违纪款10万元上交市财政,建议市人大免去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以上同志经认真审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官免职条件,请予以审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