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名鱼军波等同志免职的议案及说明
——2018年11月28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文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提名
免去:
鱼军波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董大有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田青春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旭民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薛强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此次免去职务的五名同志中,董大有因已退休需免去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田青春、王旭民因已退休需免去审判员职务;薛强因已辞去公职需免去审判员职务。
鱼军波因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国家法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2018年10月11日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2018年10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鱼军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款10万元上交市财政,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建议市人大免去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会议2018年10月11日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2018年10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鱼军波撤职处分,收缴违纪款10万元上交市财政,建议市人大免去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以上同志经认真审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官免职条件,请予以审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