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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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9121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文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我院办理的代表建议案共10件。对于这些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限期落实,办结后均当面答复了代表,代表对答复均表示满意。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景宇峰代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1298号建议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市中院更是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每月召开执行质效通报分析会,举全院之力,以敢打必赢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铁的纪律,攻坚克难,解决了一大批久执未结“骨头案”。两级法院2016年至2018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执行信访案化解率三项指标均超过90%2018年全市法院旧存2324件,新收19662件,结案20196件,结案率91.86%,执行到位金额45.93亿元,“三个90%、一个80%”指标全部完成。全市法院始终保持“罚款一批、拘留一批、结案一批、移送一批”高压态势,共拘留887人次,罚款712.21万元,限制出境11人次,拒执罪判刑34人,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7630人,限制高消费29368人,全社会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

二、关于李凡狮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庭审当庭宣判”的1299号建议

当庭宣判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全市法院从以下几方面做了工作:一是提高法官的自身业务素养,组织法官学习培训,增强庭审的驾驭能力,特别是院领导带头开庭落实当庭宣判,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为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做好准备。三是增强庭审时的警力配备,防止法官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哄闹法庭。四是将当庭宣判率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从制度上激励法官当庭宣判。2018年市中院当庭宣判324件,占诉讼案件的5.30%

三、关于李凡狮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发还重审案件”的1300号建议

发还重审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一种途径。但若使用不当则会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损害司法权威。

第一、通过案件评查,对发还案件的问题进行系统整理。这些案件主要体现在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从发还原因分析,因事实不清原因被发还占据比例较大。另外,发还中也有因程序违法、维稳促调等其它原因存在。

第二,在每季度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上,对改判、发还重审作了讲评。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市中院专门组织了一次民事法官座谈交流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发还案件内部函应明确发还的理由及要求,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行的工作事项、内容。在发还次数上,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三、中院各审判团队多次组织法官学习《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的若干规定》,严格掌握改判、发还法定标准,强化责任担当。2018年市中院审结二审案件5038件,发还重审460件,占比9.13%,符合13%以内审判质效指标要求。

四、关于郭崇喜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对案件中有瑕疵问题的办理办法”的1301号建议

一是坚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内部监督。2018年市中院聘请运城学院法学教授、高级律师对12名员额法官72份行政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二是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约机制。依托电子卷宗平台,返聘3名老法官抽检打分。三是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建设智能辅助系统。中院引进了“人民法院办案辅助系统”,对2014年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6441件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技术筛查和纠错。四是调研实际情况,出台规范文件。2018年,中院配合省高院调研了司法瑕疵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省高院出台《司法瑕疵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将司法瑕疵行为范围明确为诉讼执行程序瑕疵、事实认定瑕疵、法律适用瑕疵及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其他瑕疵等四类,并且根据后果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瑕疵,相应处以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直至退出员额等追责方式。与此同时,规范了瑕疵司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合议庭成员责任分担等,确保问责过程规范公正。

五、关于郭崇喜代表提出的“关于坚决打击无正当理由到处越级告状”的1302号建议

近两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有力地判处了一批借国家重大活动时“非访”、“越级访”“闹访”的涉案被告人。同时,我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等群体性事件,也起到很好的作用。

1、坚持依法办案。认真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做好判后答疑,耐心接访,引导当事人理性上访,杜绝制造涉法上访案件。

2、坚决依法打击。对于判决正确、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在明法释理后,仍然缠访无休、无理闹事的,坚决予以打击。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处,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积极配合协调。对于正常上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做好明法释理工作;对于无理闹访、假借农民工工资等群体事件,积极参与甄别工作,确保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六、关于孙兴赤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1303号建议

审理再审案件坚持的是依法纠错的原则,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实质性错误、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也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的,坚决依法维持,维护司法权威。

除了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程序外,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媒体反映的有可能的错案也是立案途径的建议,我们认为该条建议很及时也很重要,对这些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审查,对确实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案件予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2018年两级法院生效判决30428件,立案再审133件,依法改判53件,占比0.17%,发还重审15件,占比0.05%

七、关于刘颖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执行力度”的1304号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有大量纠纷经过公证机构后,明确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目前,在立案登记制的制度下,强制执行公证的立案已没有任何困难和争议。

实践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确实存在被执行人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对此,市中院的一贯意见和做法是: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审慎处理此类执行异议,分辨当事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加强与公证机关的沟通,听取公证机关的意见,尤其在支持当事人的不予执行诉求时一定要慎重。

八、关于景万亿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1305号建议

1、优化人民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设置应当坚持“两便”原则,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设立人民法庭。目前全市共有43个派出法庭,其中27个法庭在偏远乡镇办公。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县市区周边的法庭,在法院办公审判大楼建设时一并考虑。偏远法庭工作条件艰苦,在人、财、物上尽量倾斜,抓好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审判条件,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

3、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法院建立良性人员流动机制,作好法庭工作人员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垣曲法院古城法庭法官助理孟振宏因公殉职后,市中院发出向孟振宏学习的号召,追认共产党员,记三等功一次。

九、关于李绒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诉讼,彰显司法公正”的1306号建议

1、司法鉴定。两级法院每年有40余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选择鉴定机构需充分征询医患双方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随机抽取鉴定机构,保证对外委托鉴定程序的公正。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对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因法官受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审判人员一般均采纳司法鉴定结论。

2、医疗专家库及陪审制度。医疗专家库(具有医学专门知识人员)人员产生、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单,并且出庭参加诉讼。目前医学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还有难度,但我们要逐步引导当事人申请医学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参加诉讼,这样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医学专门知识人员进行陪审问题,需要法院、卫生行政等职能部门协调,争取早日纳入审判体系,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

3、法律文书。我们要认真做好裁判文书校对工作,尽量减少裁判文书中的错误,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

十、关于王兵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超标的查封企业资产和账户”1307号建议

2018年,在贯彻落实市委“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活动中,市中院认真学习长江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和“枫桥经验”,出台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积极服务保障经济建设。广大法官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依法保护和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对涉企案件,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维护企业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非常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欢迎人大代表继续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