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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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 2019828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吉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2014年,党的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和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法律,为运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适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作出决议,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充分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大意义且十分必要。

二、《决议(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市全面落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要求,2019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吉敏带领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先后赴新绛县、河津市、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询问、听取汇报、督促开展案件评查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专题调研。6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进一步做好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据此,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力度。之后,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深度调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会同有关方面起草完成了《决议(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照有关法律以及我市实际,进行修改完善。72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79次党组会议研究讨论,报请市委批准同意,8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58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决议(草案)》参考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四、《决议(草案)》主要内容

《决议(草案)》主要由五大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着重阐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主导作用。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第三部分,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第四部分,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第五部分,积极营造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以上说明连同《决议(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