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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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828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对《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98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运城市公安局《关于报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李恒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据市公安局查明,李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提请对李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临猗县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该项提请与李恒履行其市人大代表职务无关,属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应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暂时停止李执行代表职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