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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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 2020年5月13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试行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做好人大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对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试行草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等义务,同时,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细化量化的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履职考核,切实掌握代表履职情况,激发代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办法(试行草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的需要。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履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因此,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国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根据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制定一个系统性的考核办法。

(三)制定《办法(试行草案)》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其自身素质高低及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水平。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代表存在着履职意识不强、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只有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才能使代表进一步自觉增强代表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进一步巩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成果,以《代表法》和中央及省、市关于搞好代表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深入实际,开展代表工作调查研究,安雅文主任对创新代表履职管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积极行动,起草了《办法(试行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第72次主任会议专门进行了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报请市委批复同意,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试行草案)》。

三、《办法(试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考核项目。主要从代表政治素养和遵法守纪情况,出席市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等方面对代表履职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方法。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履职情况。同时,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等方面的代表履职登记职责。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登记审核的基础上,按照百分制量化打分的方法对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代表政治素养和遵法守纪情况最高记30分,出席市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最高记30分,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最高记40分。代表在关键时刻、重大考验面前发挥带头作用最高加10分。

(三)成果运用。根据代表履职考核得分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评定。8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等次,但比例不超过30%60分-80分为称职等次;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同时,对代表履职考核的汇报方式、结果运用及约谈、劝辞、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及《办法(试行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