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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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2020年8月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筑牢全市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扎实推动健康运城建设,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法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按照检查方案部署,执法检查组会同法律咨询中心于6月10日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对市县联动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在初步了解市直相关部门自查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检查的情况基础上,721日至22日深入中心城区、平陆县、临猗县,对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召开执法检查汇报座谈会,集中听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梳理、总结发现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力求准确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在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市上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疫情防控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一)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开展

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介和网络新媒体平台向公众进行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知识的多维度全视角普及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治共享传染病防治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卫生城市城镇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和健康教育进农村、社区、学校、家庭、重点场所等活动,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相关部门认真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知识普及、技能培训。这些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全民健康素养得到显著提升。

(二)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针对新冠肺炎、手足口病、流感、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制定了全市传染病防治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卫健部门严格监督检查,依法开展防控。疾控部门着重加强传染病报告、监测和宣传,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监测和传染病病原学检测。教育部门不断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师生晨检午检、环境卫生检查通报、错峰就餐和上下学等制度,努力确保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场监管部门着手建立全市农贸市场、粮油蔬菜店、大中型超市上门检查全覆盖防控体系,可实现对市场疫情风险的随时不间断监测。农业部门有效发挥鼠情监测系统作用,及时掌握农区鼠害发生动态,进行有效防治。医保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全力确保传染病相关医保政策和医保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征政策的落实落地。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疾病应急救助、地方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的支持保障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三)各项防控措施取得积极效果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防控。按照“应检尽检”工作要求,对全市新冠肺炎重点人群、农贸市场和屠宰企业共计核酸筛查近7万人次,共排查报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42例,针对19例确诊患者绘制了活动轨迹图,完善流调证据链,对933名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严格实行集中医学观察,阻断了新冠病毒在人群传播,19例确诊患者已全部康复出院。二是消杀监测工作成效明显。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共开展预防性消毒1.6万余次,消毒面积1.8亿平方米;疫点规范处置688次,消毒面积59万平方米。同时对19例确诊病例和8例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环境、车辆全部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效果采样评价276份,全部合格。三是动检抽查防控安全有效。全市共检查市场1192个次,超市9772个次,食品经营户35114户,完成食品抽样检测1070批次,合格率99.6%。重点加强野生动物、活禽经营的管控,共关停活禽宰杀点69个,封控隔离饲养繁育场45家,全市至今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四是重大活动的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疫情防控督导小组,详细制定防疫工作方案和预防导则,严格实施核酸检测和体温检测,全面加强督导检查,全力确保市“两会”、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一是当前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防治传染病面临双重挑战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二是新冠肺炎的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继续,国内局部地区出现零星散发病例或聚集性疫情,秋冬季即将来临,疫情面临高发风险,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常态化疫情防控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三是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理解不够、重视不够,“重治轻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突出表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态势持续好转后,全社会的主动防控意识有所松懈,防控措施有所弱化,一些不文明、不健康行为和不卫生习惯普遍存在。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还不够深入

一是传染病防治宣传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相关部门缺乏更为积极、有效的宣传手段,与广泛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不少社会公众尤其是基层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缺乏了解,存在过度恐慌和抗拒抵触心理,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二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关于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方面的规定还没有落实到位。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以及预防院内感染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部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了解,传染病主动防治意识和能力不足。三是少数部门仍然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卫健及疾控部门一家的事”的错误认识,联防联控意识不强,职责认识不清,依法履职不力。

(三)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第一,疾控机构的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当履行职责作出八项具体规定。但在检查中,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普遍反映,基础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缺乏、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市县两级疾控建筑用房严重不足,面积和功能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时,实验室能力远未达到国家标准,与日益繁重的传染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市13个县(市、区)中只有盐湖区和临猗县具备出具检验报告的能力;所有县级疾控中心均不能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第二,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据了解,按中央编办要求的1.75人/万人足额配备疾控专业人员,全市应配备疾控专业人员936人。但目前市、县两级疾控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99人,仅占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3.3%,永济市、闻喜县等不少县(市)占比还不足50%。并且,疾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传染病专业的医务人员老龄化问题突出,人才流失严重,专业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疾控事业发展的燃眉之急。例如,芮城县疾控中心人员平均年龄46岁,30岁以下的年轻力量断档严重。市第二医院(原市传染病医院)近三年内没能招收到一本医学院校的临床毕业生,近多年来流失的人才达20人以上。

第三,基层网底不牢,防治能力有限,风险隐患突出。1、乡(镇)、村、社区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人员短缺,能力不足,且流动性大。例如,稷山县基层卫生院防控人员大部分是临时工,流动性大;夏县仅夏县中学和实验中学两所学校配备了校医。2、县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诊疗救治能力不足。例如,绛县人民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才建起传染病救治中心,传染病科仅有1名专业人员;新绛县人民医院没有负压病房。3、医疗废弃物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方面存在风险隐患。例如,平陆县部分医疗机构在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方面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四)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重大疫情研判决策机制不畅。重大传染病疫情缺乏专业、科学、高效的监测上报渠道,决策层面无法及时准确获得第一手信息。同时,对于新发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能力较为有限。二是切实有效的医防融合机制尚未建立。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缺乏互通会商机制,对重大疫情、群体性疾病防控工作缺乏必要的工作分工和信息互通。三是“防”“治”基本脱节。疾控机构只管“防”,医疗机构只管“治”,没有建立起“防、治、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达到让群众少生病、不生病的目标。四是疾控体系职能重点不突出,责任划分不明确。现行的疾控体系建设主要围绕急性传染病、艾滋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卫生(心理卫生)等单病种开展,综合防控能力不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对机制和能力不能适应新时代需要。特别是各级疾控机构之间未建立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的综合防控体系,在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协同联动能力不足。

(五)相关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受财力紧缺的制约,长期稳定的传染病防治投入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财神跟着瘟神走”的现象,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疾控经费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了传染病以及非传染病的监测、调研和防治工作。例如,河津市、芮城县白蛉密度超标,但缺少相应的监测和防治经费,导致新发黑热病传播蔓延的风险加剧。二是地方配套经费少之又少,有的县连续多年甚至没有配套经费。例如,按国家要求,市级财政应按每人1元的比例配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支持经费,县级财政也按1/人的比例在市级基础上再配套。但截至目前,市县两级均未给予配套。三是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三、进一步深入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领导,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我市公共卫生体系的“四梁八柱”。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协调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防联控、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防治机制建设,切实防止重大传染病流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实现预防、治疗和监督管理有效衔接。同时,注重加大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

(二)巩固和提高传染病防治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要承担好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责任,逐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把加强各级尤其是基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将免疫规划、卫生应急、预防性体检、宣传教育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满足疾控工作正常开展;支持传染病专科医院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传染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落实对公立医院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投入责任,支持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救治的技术保障;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加快疫情多点触发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完善步伐,强化疫情监测预警,补齐短板弱项,确保发现疫情后做到实时分析、及时研判、抓早抓小,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加强传染病的重点防控措施

一是时刻紧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产生输入型疫情,坚决守住不出现集聚性燃点爆点的底线,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未雨绸缪做好秋冬季防控准备。二是大力抓好基层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三是加大疫苗监管力度,继续落实好免疫规划任务,巩固和提高基础免疫接种率和接种质量。四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疾病的防治措施。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和重点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监督力度,落实落细各项防治制度和措施;加大《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力度,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加强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升检测和治疗质量;提高结核病患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保障水平,提高患者发现率和治愈率。五是加强对活畜禽饲养、宰杀、运输和销售的全链条监管,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水平。六是加强临床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规范运作,提升临床医务人员的传染病诊断、监测、预警能力。七是注重抓好血站、饮用水、食品生产和销售、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传染病防治意识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传染病防治宣传普及工作的认识,创新教育引导方式,加大宣传普及力度,推动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延展。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学校、重点地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输送,提高群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持续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防治能力;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季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加强文明健康理念的宣传引导,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控,把疫情防控过程中形成的良好习惯保持下去,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健康意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