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名史永胜等同志任免职务的议案及说明
—— 2020年8月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 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任命:
史永胜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王拂晓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文斌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袁明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说明如下:
史永胜,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繁峙人,本科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该同志于1998年8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1999年9月至2001年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科员)(其间: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方山县下乡扶贫);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审员(科员);2003年11月至2007年2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副科);2007年2月至2016年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助审员(正科);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副处);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管理局政委、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正处);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管理局政委、审判员;2020年8月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提名副院长人选。
运纪﹝2020﹞41号《关于给予王拂晓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经调查王拂晓同志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拂晓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收缴违纪所得5万元;责令其辞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接受王拂晓辞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王拂晓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文斌因工作调动需免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袁明因已退休需免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同志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官任免职务条件,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