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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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史永胜等同志任免职务的议案及说明

——   2020年8月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  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任命:

史永胜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王拂晓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文斌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袁明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说明如下:

史永胜,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繁峙人,本科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该同志于19988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19999月至2001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科员)(其间:199812月至199912月方山县下乡扶贫);200111月至2003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审员(科员);200311月至20072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副科);20072月至20161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助审员(正科);201611月至2017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副处);20173月至2020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201月至2020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管理局政委、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正处);20203月至20208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管理局政委、审判员;20208月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提名副院长人选。

运纪﹝2020﹞41号《关于给予王拂晓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经调查王拂晓同志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拂晓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收缴违纪所得5万元;责令其辞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接受王拂晓辞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王拂晓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文斌因工作调动需免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袁明因已退休需免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同志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官任免职务条件,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