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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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王国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0年10月29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王国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20年928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王国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据市公安局反映,王国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对王国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收到《河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王国芳的有关情况的说明》,经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公安机关的此项行为不存在《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主任会议认为,该项提请与王国芳履行其市人大代表职务无关,属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暂时停止王国芳执行代表职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