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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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修正说明

—— 2020年10月29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正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及过程

2017年5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近年来,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认真贯彻《规定》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代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对推动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运城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机关的重要作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新要求,对原《规定》进行了逐条研究。一致认为,随着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不断发展,原《规定》的一些条款与现阶段的有关要求和表述已不完全适应,有必要进行修正。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

经研究,建议对原《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正(附件修正草案对照稿中,使用删除线标注部分为拟删改内容):

1、对照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精神,在原《规定》标题中增加了“新时代”的精准表述,修改为“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

2、针对原《规定》和《意见》部分不完全吻合的内容,对原《规定》第一、三、七、八、九、十一、十二、二十四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加重大活动制度”“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视察、调研等活动”“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代表的学习培训”“代表的履职能力”“为代表执行职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内容,参照《意见》第七、八、九、十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3、为提高代表提出建议质量,参照晋人人发〔20195号《关于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要求,对原《规定》第六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

4、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必要保障。参照晋人办发〔20196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和《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原《规定》第十六条中增加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通讯、交通等费用补贴,按照每位市人大代表每月2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并实行动态调整,探视、慰问患病代表等特殊情况的必要费用纳入代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等规定。

5、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对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运人办发〔202018号《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原《规定》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正,明确了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履职情况。同时,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等方面的代表履职登记职责。

6、加强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是推动“两个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意见》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条和《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意见》,在原《规定》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积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参与”“落实市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等内容,删去原《规定》第十五条部分内容和第十七、十八条。

7、参照《意见》精神,增加“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市人大代表工作机制”“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加强代表履职时间和物质保障”“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等方面规定。

与此同时,对《规定》的结构进行了个别调整。经本次会议修正后,《规定》共有二十五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修正草案)一并提请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