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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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6年10月20日运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2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运城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机关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坚持和完善我市已有代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市人大代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市人大代表工作。制定年度市人大代表工作计划,制定、修改有关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办法、意见等重要事项报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代表议案,办理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统筹,承办部门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条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制度。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在会前一个月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稿应在会前10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在大会7日前印发代表,充分征求代表意见,认真研究代表反馈意见。会议期间要安排有关人员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回答代表询问。代表依法提出质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受质询机关要认真答复。

第三条 坚持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要向本级代表通报一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重要制度建设情况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向代表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财政信息和统计信息以及中央、省出台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半年要向代表通报一次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较大案件的处理情况,有关法律和“两高”出台的重要司法解释等。通报一般采用邮寄公报、简报和相关资料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邮寄给代表本人。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结合常委会会议议程,每次邀请一定数量基层代表、相关领域代表以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及立法、监督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确保每位基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做好代表建议的整理、交办和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等工作。

统筹“一府一委两院”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应当主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人事代表工委具体承办。人事代表工委应加强对相关工作和活动的统筹协调,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各级国家机关选聘市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等,应当与人事代表工委协商确定人选;邀请市人大代表考察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事先报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直接联系或商选举单位安排代表参加。各级国家机关联系市人大代表以及研究处理代表建议的情况等,应当报送人事代表工委。

第五条 规范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每年举行的人代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是:①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②审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④依法提出议案;⑤依法提出建议;⑥参加大会表决;⑦参加大会的选举等。

第六条 规范和加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代表议案应按照法定时间、法定人数、法定范围和案由、案据、方案的要求提出。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议案的酝酿、调研和草拟工作,应在大会举行前进行。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大会主席团确定。未被列为议案的议事原案征求代表意见后,可转为建议。市、县(市、区)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审议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各有关机关和组织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七条 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代表应把握建议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范围,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的,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研讨、产品推介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建议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视察、调研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经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整理并报主任会议研究后,交付“一府一委两院”分别办理。办理代表建议要做到:建议内容应同领导见面,重点和重要建议分别经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领导批示后再交付办理;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应同提出建议的代表见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并请领衔代表签署意见反馈卡,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重新办理;建议的办理结果应通过新闻媒体采用不同方式同社会公众见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法定办理期限前10天,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发出督办书,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结并争取代表满意。

第八条 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把好代表议案建议提出质量关。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通过为代表讲授提出议案建议的法定程序、有关要求,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议案建议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探索建立代表提前与部门沟通机制,组织承办单位向代表介绍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通报代表建议办理及采纳吸收情况、当前工作重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形式,帮助代表在提出议案建议时做到有的放矢,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代表建议直通车”工作机制,畅通代表建议提出渠道,简化办理程序,提升办理实效。定期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活动,激励代表依法履职、承办单位规范办理工作。

强化代表议案建议跟踪督办。按照“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加强同提出议案建议代表沟通协调,保证代表议案建议交办准确、办理规范、反馈及时;要将代表议案办理与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对立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将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本部门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完善办理机制、建立办理台账、突出重点办理、推进办理公开,实现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效率和代表满意率有机统一。

第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代表小组,推选代表小组召集人,协助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各代表小组召集人要充分征求本小组代表意见,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开展视察、调研,联系人民群众、交流履职经验等。

第十条 注重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统筹协调,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视察可采取行业交叉与专业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与分组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可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确定题目调研与自选题目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视察应安排在年末进行,专题调研一般安排在年中进行,视察和调研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周。视察与调研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与调研的实效性,并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打好基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视察与调研后的代表意见转交工作,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代表参加视察与调研时,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本人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区域内的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持证就地视察予以联系、安排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可以组织代表跨原选举单位开展考察视察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市人大代表每年年末应当向原选举单位写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的主要内容是:①代表大会期间的履职情况;②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④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议案建议的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注重代表的学习培训。组织代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代表履职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代表履职规律,紧扣履职需要,统筹安排代表学习培训工作,代表任期前两年实现履职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全覆盖。创新学习培训形式,代表学习培训要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辅导和外出考察相结合,以形式的多样性促进培训的实效性。通过学习培训、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参加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培养和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法律、法规的能力,走访选民和反映民意的能力,审议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的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能力,协助“一府两院”推动工作的能力。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为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代表要在本职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职务代表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决策、执行等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企业家代表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但要做强做大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而且要维护职工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奉献社会,为政府排忧解难;其他代表要勇作勤劳致富模范、技术能手、教学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在本职岗位上为当地发展奉献力量。

第十四条 代表在依法履职上起带头作用。要积极出席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根据日常调查情况,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在表决或选举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使好权力;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人大或政府反映并协助问题的解决。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要严格区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执业活动,不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积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意见》,推动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深入人大代表联络站(点)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全覆盖,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联络站建设应当布局合理、方便联系、因地制宜,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每月至少接待群众一次,接待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每次接待群众至少安排2名代表,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进站联系群众,每位代表每年进站次数不少于一次。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广泛联系代表的同时,确定3至10名重点联系代表,采取走访、约见、座谈、电话、网络、邀请代表参加活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就立法、监督等工作主动征求联系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报告时予以反映。要积极向联系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支持和帮助代表依法履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每年至少一次,于1015日前将联系代表的情况和代表意见书面反馈人事代表工委。

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同代表的联系。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工作机制。每个机构相对固定联系8-10名代表,每年邀请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不少于10人次。各机构联系代表情况,于每年1115日前书面反馈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统一汇总整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参与。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要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健全立法项目论证、法规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工作机制,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法规草案,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代表的意见建议。

落实市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对熟悉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代表,可有组织地编为专业代表小组,参与有关工作,形成相关活动制度,更好发挥代表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应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及开展人大代表工作实际需要,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增加到每人每年1200元。县(市、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800元,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活动经费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给代表本人。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代表订阅报刊和学习资料、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小组活动等。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的补贴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的增长定期动态调整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履职补贴标准,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按照每位市人大代表每月2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并实行动态调整。探视、慰问患病代表等特殊情况的必要费用纳入代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履职时间和物质保障。代表依法参加市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各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执行代表职务优先于本职工作的原则,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要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大力宣传普及代表法,了解代表工作生活情况,为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加强代表履职考核。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驻运的省人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建立。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履职情况。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集登记。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和代表小组根据代表履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本机构组织的代表活动进行登记,并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相关工作机构和各县(市、区)登记的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强化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要求的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一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约谈;两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要对其进行劝辞。对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言行不端、社会反映不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也将对其进行劝辞。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有关机关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给予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⑦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并予以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要以代表履职情况为主要依据,坚持民主推荐、差额提名、好中选优、集体决定的评选原则。每届评选一般为12次,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表彰,并将优秀人大代表的评比结果和五年代表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完善履职请假制度。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的各种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人代会全体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人大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组织活动的部门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由人大常委会通知的涉及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活动,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二条 注重优化代表结构。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阶段,要注重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并注意年龄结构、代表方面的优化与合理配置。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有一定比例的上届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代表工作宣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发挥运城人大网站和代表履职工作平台作用,支持和协调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支持和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开办专栏或专题节目,充分反映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情况;持续推进“学习申纪兰,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生动反映市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事例和成果;支持代表撰写署名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鼓励引导代表充分利用自媒体开展履职交流、展现履职风采。大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支持代表工作的浓厚氛围,为全市人大代表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积极构建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负责、代表工作机构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广泛参与、上下级人大机关密切协作、各级代表整体联动的人大代表工作新格局。加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自身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服务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联系工作机制,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联系代表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中旬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将本选举单位服务保障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