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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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0年10月29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汪尤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多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出台了促发展、重规范、强服务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多次对农民合作社发展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今年在吉林考察时再次强调指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基础仍然薄弱,面临着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有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目前,依法对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作出决定,非常适时,十分必要。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自8月份起开展了农民合作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工委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9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雅文、副主任张汪尤带领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深入临猗、盐湖开展调研,并召开了11个职能部门、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人大代表及合作社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之后,农工委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运城实际,起草完成了《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农民合作社代表征求意见建议。1010日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之后,对意见稿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决定(草案)》。10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11次党组会议研究讨论,报请市委审示,1023日,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意,10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8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三、《决定(草案)》的起草依据

《决定(草案)》的起草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党中央关于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三是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等。

四、《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二十条:

第一条,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重点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条,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民服务、制度创新、市场导向、统筹协调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明确了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到2022年,全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至第十七条,对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在登记运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利益联结、经营风险防控、服务带动能力、多种业态发展、合作社联合发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典型示范引领、政策支持、综合协调、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关于加强人大监督的要求。明确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

第十九条,提出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在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带头兴办、领办农民合作社,汇集反映农民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决定》的生效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