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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07 15:47:59    点击数:[8867]

为了加强我市古堆泉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实现千年名泉泉水复流的目标,有效恢复其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亟需制定关于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现将《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古堆泉亦称鼓水,是我省十九个岩溶大泉之一,出露点位于我市新绛县城西北。近年来,由于上游的地下水开采量持续增加和保护管理的缺失,泉口水位持续下降,1999年泉水断流。目前,泉口水位埋深80余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考察调研山西时指出,要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这是对山西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擘画,也是对山西绿色发展寄予的殷切期望,为有效解决山西水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古堆泉作为汾河流域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保障。因此,从立法层面理顺古堆泉水资源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古堆泉水资源保护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法规起草组,市水务局牵头,新绛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4月上旬,法规起草组在开展立法前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到古堆泉进行实地立法调研。5月上旬,形成《条例(草案)》初稿。为提高立法质量,法规起草组征求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局等6个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经市司法局审核,2022年6月22日报请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法规案。

三、《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2022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彦康所作的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李玉翠所作的关于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开展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

(一)修改过程

7月15日,我们召开了法规二审工作协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和新绛县水利局负责人参加,反馈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流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通报了二审前各项准备安排,明确了工作目标。之后,收集整理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供修改参考。从7月下旬开始,陆续开展了对《条例(草案)》的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工作,并于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后再次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多次与市水务局沟通协商、讨论研究。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修改情况

原《条例(草案)》共31条。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古堆泉管理实际,以接地气、真管用为导向,明确保护范围、部门职责和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度修改,删除12条,修改130余处,现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9条。修改后的法规草案体例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立法技术更加规范,具备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条件。

(三)主要修改内容

1、法规名称

原《条例(草案)》名称为《运城市古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古堆泉域面积460平方公里,我市仅占23平方公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我市仅就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立法,泉域保护立法由临汾市完成。因此,将原《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2、删除了重复上位法规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损坏监测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阻挠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立法无需重复规定,因此,删除了重复上位法的有关条款。

3、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对接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对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对原《条例(草案)》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做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堆泉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同时规定,市、新绛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堆泉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三)关于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了古堆泉水资源的保护范围:东至新绛县与襄汾县界,南至新绛县蔡村—古堆村—尚书村—义泉村,西至新绛县蔡村—程官庄村,北至新绛县程官庄村—新绛县与襄汾县界。

(四)关于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了古堆泉水资源重点保护区的范围:东至新绛县古堆村东,南至新绛县冯古庄村,西至新绛县蔡村,北至新绛县泽掌村北。

(五)关于重点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在古堆泉的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采煤、开矿、开山采石;(二)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五)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同时规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确需经过或者进入古堆泉重点保护区,经专家充分论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古堆泉水资源造成污染和影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除外。

(六)关于取水总量控制

《条例(草案)》规定,古堆泉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七)关于取水量调整

《条例(草案)》规定,市、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堆泉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依法对古堆泉保护范围内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取水量进行调整。

(八)关于开发和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古堆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规定,引水工程或者当地地表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市、新绛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水源置换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古堆泉地下水,保护和恢复古堆泉水资源。

(九)关于建档公示

《条例(草案)》规定,市、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古堆泉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十)关于施行日期

根据立法工作进度,将法规施行日期暂定为2023年5月1日。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