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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09 09:34:00    点击数:[5869]


(2001年3月7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有一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在届内有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对其进行劝辞。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所属代表活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所属代表活动小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务委员会工作;不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务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如下内容: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类会议的情况和对议题的审议发言情况;

        2、每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3、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及其他活动的情况;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和呼声以及帮助解决问题的情况;

        5、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情况;

        6、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履职培训的情况;

        7、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收集和存档等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缺席、请假次数、天数由办公厅直接做好记录;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情况由各分组会议室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经分组召集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厅;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情况由人事代表工委负责提供;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及其他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情况,由负责组织承办的工作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