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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7 09:52:00    点击数:[6436]

(2012年8月15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17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依法规范专题询问工作,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运城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务委员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部门。

        承办机构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询问提纲。

        调研报告和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抄送应询单位。

        第九条  根据已经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部门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于会议举行七天前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可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承办机构汇总。询问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应询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市人大代表。

        应询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出到会的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应询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若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提纲、重点突出,应询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回答一个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五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抄送承办机构。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四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反馈应询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负责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应询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在两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等次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协调安排新闻媒体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

        新闻媒体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研视察、听取报告、现场询问、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督促整改等工作进行连续报道,对现场询问可以进行直播或者录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