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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规范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5 09:59:00    点击数:[6175]


(2017年6月15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重要作用,根据《代表法》和《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将规范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开展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科学划分代表小组,实现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全覆盖。省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划分小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代表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划分小组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由县(市、区)、乡(镇)人大安排部署并划分小组。划分代表小组工作结束后,应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并于6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确保代表小组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一要选配好代表小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讲政治、懂法律、责任心强的代表确定为小组组长。二要建立活动阵地,健全活动制度,做好活动规划,保证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三要精心组织小组活动。各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活动前,要搞好调查摸底,提前掌握有关信息和情况;活动中,要引导代表围绕主题互相交流,注重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协调联系。代表在本乡(镇)、本县(市、区)活动的,由同级人大协调联系;涉及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市人大代表未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一般不得跨小组参加活动。

        四、各级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代表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既注重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也注重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而且要以模范行动影响带动其他代表依法履职。

        五、代表小组应当加强对代表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代表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教育代表不利用代表身份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不利用代表身份在经济活动中牟取个人利益,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在视察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后转“一府两院”办理并答复代表。

        六、代表小组要建立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强化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意识。若发现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言行不端、社会反映不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其进行劝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