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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 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4 10:00:00    点击数:[6098]

(2018年2月24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我市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监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的组织召开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司法机关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围绕以下议题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近期主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市人大常委会拟开展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等工作准备情况;

        (三)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准备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的有关事项;

        (六)对上一次联席会议决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司法热点、难点问题,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提出会议议题,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会议时间,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联席会议的协调配合及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