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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 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03 10:36:00    点击数:[7110]

(2018年9月3日中共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作用,保障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切实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及《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视察等活动,根据活动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或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督办活动,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及其他相关代表参加。

        二、邀请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须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的活动及其名单,应当由活动承办机构与人事代表工委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厅备案登记,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方可邀请参加。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名单确定后,由人事代表工委负责通知,承办机构做好工作衔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大的分组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由活动牵头承办机构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邀请常委会委员、代表名单由人事代表工委统筹协调安排并纳入活动方案,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方案通过后,由人事代表工委负责通知联系。

        非经批准,各机构不得擅自邀请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

        三、在邀请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时要聚焦活动主题。应当根据调研、检查的主题和内容,尽量邀请调研所属行业、调研目的地所在地区或其他相关行业的委员、代表参加。

        四、人事代表工委要加强对邀请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统筹协调,避免时间重叠的多个活动邀请同一代表,避免连续邀请同一常委会委员、代表参加常委会所组织的活动。

        五、要切实保障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活动期间的权益。在检查、调研、视察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委会委员、代表参加活动情况汇总报告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为参加活动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申领、发放往来交通费用、活动期间的误餐补助、无固定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等。

        六、要认真做好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履职登记。承办机构要做好检查、调研、视察活动期间代表履职相关情况的记录,活动结束后及时汇总交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登记入相应委员、代表的履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