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党组工作规则(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8 10:46:00 点击数:[10795]
(2016年11月18日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服从市委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机关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秘书长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理论 武装、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总支的指导,为机关党总支开展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和良好的条件;支持中共运城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党总支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机关党组应当严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 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第八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工会、妇女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凝聚机关干部职工的智慧力量,完成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执行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各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培训、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事项;
(六)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事项;
(七)机关年度预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三公经费”执行;
(八)机关党组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报告,机关党组书记的履职报告;
(九)其他需要机关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秘书长班子成员列席,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未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按照分工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机关党组会议纪要或者以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机关相关制度与本工作规则不相一致的,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