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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暂 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8 10:41:00    点击数:[6186]


(2016年11月18日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常委会党组)工作,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常委会党组在中共运城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职责如下:

        第二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谋大事、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常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常委会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应当履行好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党组要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组织领导,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机构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常委会统战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常委会党组要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常委会党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应当适时向市委报告全面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省委、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常委会党组名义下发的文件、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党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组织好党组中心组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常委会党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有关事项;

        (三)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展重大活动,以及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事项,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需要讨论、决定的立法、监督、决定、代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常委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事项;

        (六)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委会会议任免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部署;

        (八)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事项,并及时报市委审定;

        (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编制,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等事项;

        (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管干部的推荐、考察、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十一)常委会机关因公出国(境)计划、重要外事活动;

        (十二)县乡人大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三)指导督促检查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等;

        (十四)常委会机关党组提请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五)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常委会相关制度与本工作规则不相一致的,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