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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9 12:44:00    点击数:[9242]

(2019年8月28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生效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体现法律权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得插手具体执行案件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全程留痕、全面记录并及时报送或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

 二、根据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联动,把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市、县指标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注重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体作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深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要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建立加强涉民生案件执行的长效机制,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要不断拓展执行公开,积极打造集约化执行平台。要加强执行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锻造高素质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切实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督促政府所属机构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将所欠执行案款列入财政预算优先解决,确保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全部实际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当地当年财政预算,使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促使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发改委、税务等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定向询价评估机制,确保询价评估工作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机制。

  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规范委托律师调查,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五、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及时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及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

 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共享,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对相关信息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执行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抗拒、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社会全体诚实守信,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法治氛围。

 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见证执行、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