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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9 12:41:00    点击数:[9252]

(2019年8月28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运城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去谋划推进,主动服务大局、精准服务民生,针对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案件数量与质量并重,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审议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公益诉讼工作,认真办理落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要与监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强化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经过诉前程序公共利益受损仍未得到保护的,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裁判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监督。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三、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及相关材料,并对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或者制度功能运行不良等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对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出庭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四、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理、裁判、执行。要进一步加强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出庭规范等方面的实践研究,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信息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通过信息公开共享,营造有利于提起公益诉讼、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具体案件办理,同时应当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不当干扰。

 五、积极营造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检察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